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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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沣茂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辽088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营口沣茂米业有限公司、魏刚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797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营口沣茂米业有限公司、魏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2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