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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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中速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舟山中速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乔*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