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中皖金大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周*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周*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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