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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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陵中皖金大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周*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周*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