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6××××4416银行账户以及个人微信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