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邓海涛给付货款6,6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邓海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6日,邓海涛在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购买石材,已给付货款6,000.00元,余款6,600.00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邓海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6日,邓海涛在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购买石材,货款共计12,600.00元,邓海涛在取货单上确认签名。后邓海涛给付货款6,000.00元,剩余货款

6,600.00元未付,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邓海涛在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购买石材价款

12,600.00元,邓海涛在取货单上签名确认,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邓海涛未给付剩余货款6,600.00元系违约行为,应给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海涛给付原告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货款

6,600.00元;

二、被告邓海涛给付原告安达市博大石材商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并加计40%罚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加计40%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邓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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