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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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4日作出原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上述规定,其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的期限,对其再审请求因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