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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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兖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万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5日的借款利息448,403.13元,2019年12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实际金额以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结算清单为准);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公告费用56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