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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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9382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0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7033.80元、误工费26004.82元、护理费40060元、辅助器具费650元、交通费1300元、司法鉴定费2860元共计226834.9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28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4元,由***负担371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4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