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高新区东方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高新区东方加油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385942号、第46380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宁高新区东方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575元,被告济宁高新区东方加油站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