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极致宝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上户押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由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及培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告转账1000元作为月嫂上户押金,并于同日签订《服务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26天月嫂服务。此后原告提供完全部服务,被告尚欠2000元劳务费和1000元上户押金。现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极致宝妈公司辩称,我方已向其发放70%的工资,因双方已达成协议,不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4日,董永梅(乙方、月嫂)与被告(丙方)及叶素贺(甲方、雇主)签订服务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原协议中签署的月嫂董永梅服务天数为52天,经过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乙方更换月嫂为王**女士,继续履行原协议中约定履行的义务,确定上户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26天服务天数,其他服务协议条款按原协议不变。补充协议落款处有叶素贺及王**签字,有被告盖章。

2021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上户押金1000元。

2021年6月2日,原告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我是月嫂王**,今收到极致宝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月嫂工资金额共计5000元。自今日起我与极致宝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特此说明,收到工资后,三日内撤销对极致宝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庭审中原告称其提供了服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书写了协议但仍想继续主张被告欠付的所有费用,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称其已经支付了原告50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服务变更补充协议、押金收据、声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变更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后原、被告就双方基于服务变更补充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协商,原告收取被告支付的部分费用,并为被告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基于服务变更补充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处理完毕。现原告坚持提起本案诉讼,在其未提供证据否定其为被告出具书面材料的效力,或举证证明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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