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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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贺**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21)京03民初1660号原告岑琼玉诉被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贺**诉被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21)京03民初1660号原告岑琼玉诉被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