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0 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9 592元、误工费42 467.2元、残疾赔偿金36 288.96元、精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350元、律师费5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为原告做左尺骨冠状突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伸肌总腱止点重建术。术后数月原告该肢手指麻木,不能伸直和弯曲,没劲拿不动东西,时常抽痛,该肢体已萎缩,有坏死的可能。每次复查时,被告的医生一直说没事,恢复一段时间就好了。但是,4月在被告处复查结果是正中神经损伤、桡神经损伤。后原告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积水潭医生告知是压迫神经了,需要手术治疗且存在不能治愈的风险。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身体遭受损害的事实发生,且医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积水潭医院告知原告再次手术存在风险及再次治疗不知需要多少费用,故相关费用待再次治疗后原告另行起诉赔偿。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昌平区医院辩称,我院同意承担合法合理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我方同意按照2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一项,与本次疾病无关的费用不同意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该考虑责任比例;护理费、误工费标准过高,应该考虑责任比例;残疾赔偿金,不认可,计算的责任比例过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标准过高;交通费,没有相应票据,不认可;律师费,不同意赔偿;鉴定费,应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日,杜**因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并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在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内翻-后内侧旋转不稳定、做尺骨冠状突骨折、左髌骨骨折等,期间行左尺骨冠状突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伸肌总腱止点重建术。2020年4月14日,杜**到昌平区医院行肌电图检查,诱发电位显示:左侧正中神经损伤、桡神经受损。2020年4月23日,杜**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左肘部至前臂正中神经连续性存在,前臂中上段正中神经肿胀增粗,穿旋前圆肌段肿胀明显,回声减低”。杜**主张其现存在左手指功能障碍、左正中神经损伤,该损害后果系昌平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致,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杜**申请就昌平区医院对杜**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2021年1月31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昌平区医院对杜**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杜**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偏上限30-40%为宜)。杜**为该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5 000元。后杜**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2021年7月9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杜**左侧正中神经、桡神经损伤XXX,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杜**为该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350元。杜**为非农业户口。

杜**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经核实确认为:医疗费21305.64元(治疗本案疾病相关的票据中的自付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6天×50元/天)、营养费3000元(按每天50元计算60天,酌定)、护理费22 500元(按每天150元计算150天,酌定)、残疾赔偿金90722.4元(此处为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酌定)、交通费500元(酌定)、鉴定费18 350元,以上合计162 178.04元(尚未划分责任比例)。

上述事实,有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户口本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昌平区医院对杜**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杜**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偏上限30-40%为宜)。本院根据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的上述鉴定意见,认定昌平区医院对杜**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杜**主张的各项费用中(未考虑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医疗费一项,其中住院费,杜**主张20 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昌平区医院和顺义区医院治疗的费用,与治疗本案疾病相关费用的自费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治疗本案疾病无关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在北京昌平同康中医门诊部治疗的费用,杜**放弃主张,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一项,杜**主张按照住院16天,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一项,本院按照护理期60天,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护理费一项,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酌情按照护理期150天,每天150元计算;误工费一项,杜**系退休职工,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本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一项,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计算;交通费一项,本院根据其就诊需要和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律师费一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871.22元;

二、驳回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杜**负担2033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负担14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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