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山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摄著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 400元、合理费用1020元(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20元),以上合计12 42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会员授权,依法享有所管理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湘乡佰事通”中于2018年10月27日发布“70年代农村吃饭老照片,瞬间刷爆湘乡人朋友圈!”一文,在该文章中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会员武强作品共计19张。经确认,作者本人及原告从未授权上述单位使用以上摄影作品,被告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也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并传播原告所管理的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山峰科技公司辩称:1.涉案照片及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广泛传播,原告索赔金额超千万,其有理由怀疑这些照片是原告故意流出来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的钓鱼维权。2.微信公众号“湘乡佰事通”只是第一地方小平台,涉案文章从转载至删除为止,点击量仅200多一点,传播力有限,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未获得利益,且原告成功索赔上千万,已远超出其作品价值。3.被告没有主观恶意,涉案照片系转载。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照片权属相关的事实

为证明涉案照片的作者系武强,且武强系摄著协会员,摄著协对涉案照片享有合法授权,摄著协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摄影师武强自述照片视频及录制的出示19幅照片底片的视频;

2.微信公众号“津门网”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文章《【河南名家】武强摄影作品赏析“中原饭场”》,其中19张图片(即涉案照片)由武强拍摄于1990-2013年;

微信公众号“好摄网”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文章《【河南名家】武强纪实摄影作品<中原饭场>|好摄作品欣赏第100期》,其中19张涉案照片由武强拍摄于1990-2013年;

上述证据于2019年1月4日以可信时间戳方式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

3.《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员登记表(个人)》,显示登记人为武强,登记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以及武强的相关个人信息;

武强(甲方)与摄著协(乙方)于2010年4月签订的《摄影著作权合同》,主要内容载明:一、甲方同意将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乙方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十、乙方为有效管理甲方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摄影作品登记表》,显示武强于2010年4月20日对《中原饭场》之一至之八进行了登记;

4. 2019年1月23日,摄著协(甲方)与武强(乙方)签订的《摄影著作权协议》,乙方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甲方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5.武强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声明》,称其自2010年4月20日与摄著协签订《摄影著作权协议》并加入该协会,一直是摄著协的会员已将相关权利授予摄著协管理,特此声明:任何未经本人或摄著协许可,使用本人摄影作品的行为,摄著协均有权依法开展维权诉讼;本人授权摄著协管理并有权开展维权工作的摄影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过去或将来本人拍摄的全部摄影作品;已经登记或尚未登记于摄著协《摄影作品登记表》中本人拍摄的全部摄影作品;本人拍摄并登记于摄著协的摄影作品《中原饭场》之一至八均为系列胶片作品其中也包括于2017年12月22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津门网》的十九张作品,摄著协有权对该十九张作品进行管理并开展维权诉讼。

二、与侵权有关的事实

被告系微信公众号“湘乡佰事通”(微信号:×××)的帐号主体。于2018年10月27日发布的《70年代农村吃饭老照片,瞬间刷爆湘乡人朋友圈!》一文,使用了涉案19幅照片作为文章配图,阅读量585。2020年9月10日,摄著协采用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保全的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庭审中经核实,涉案照片已经删除。

三、武强及涉案照片享有知名度的事实

为证明武强及涉案照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摄著协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武强获得中国摄影家协会于1989年10月授予的金像提名奖、2003年度德艺双馨优秀会员荣誉称号、突出贡献摄影工作者称号;《中原饭场》在1994年“奇效杯”全国摄影大奖赛中荣获纪实类一等奖;

2.武强的作品《中原饭场》在2018平遥国际摄影大展中获得优秀摄影师评审委员会大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的新闻报道网络截图。

四、其他

摄著协主张合理费用共1020元,包括律师费1000元以及公证费20元,提交时间戳取证费用截图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摄著协提交的《会员登记表(个人)》《摄影著作权合同》《摄影作品登记表》、视频、可信时间戳证书及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照片凝聚了拍摄者的创造性劳动,对人物、色彩、场景等的安排体现出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摄著协提交的发表情况、原图信息、《摄影著作权合同》《摄影作品登记表》、作者声明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摄影作品是武强创作,摄著协对摄影作品享有合法授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山峰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使公众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照片,侵害了摄著协对涉案照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山峰科技公司虽主张涉案文章系转发,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转发,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转发来源是否享有合法权利进行了核实。

鉴于涉案照片已经删除,摄著协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摄著协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山峰科技公司获利的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照片的拍摄难度、艺术价值、山峰科技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的性质、涉案文章传播范围较小,阅读量仅为585及侵权行为已停止等情节酌情确定每张照片按照300元计算。关于合理费用中的律师费,摄著协未提供相应的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票据,本院无法确认其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及发生的具体数额,故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取证费20元,取证包括侵权行为和权属证明,而权属证明可以多次使用,并不限于本案,且其仅提交了10元的费用截图,故本院就该10元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峰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5700元;

二、被告山峰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合理开支1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告山峰科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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