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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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嘉峪关强盛物流有限公司 项城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周口市天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保险理赔金110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保险理赔金566666.6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保险理赔金28333.33元;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计54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2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负担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