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石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最真的朋友》《纪晓岚戒烟》《小鲜肉》《救爱》《我用全部的爱感谢你》《别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你说你爱我》《既然有人比我更爱你》《请回到我这里》《鹊桥七夕》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29元及合理费用471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场所消费费用),共计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传媒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梦巴黎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被告都不知道,被告是2020年8月从房东处承租过来的涉案KTV。王京伟是上一家经营KTV的人,王京伟与房东之间有协议,原来的天秤座KTV干不下去了,他把营业执照留下了。被告承租后至今没有开业,不存在侵权。被告与王京伟之间有免责协议。

原告石焱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梦巴黎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石焱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专辑出版物、(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208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协议,被告梦巴黎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在事实认定或本院认为部分予以明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音乐合辑《原创经典MTV》内含13张DVD光盘,该专辑外包装封底显示“制片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内容。该出版物的ISBN码为978-7-7991-6682-7。

《原创音乐电视作品集》内含1张DVD光盘,该专辑外包装封底显示“制片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敬告:本专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内容。该出版物的ISBN码为978-7-7991-6848-7。上述二出版物中收录有全部涉案作品。

2019年4月16日,原告石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嘉诚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以下简称国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主要公证过程如下:2019年5月24日,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石焱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王菲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与回龙观东大街交界处标牌标识为“天秤座KTV”的场所“803”房间。王菲使用经清洁度确认的公证处摄像设备,对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所查找、选取、点播116首音乐电视作品(音乐电视作品清单见公证书附件二)的播放情况进行摄像。本次消费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从该场所取得了天秤座KTV消费账单、金额为216.3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张。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摄像设备带离现场并将设备内生成的视频文件导出后刻录至光盘保存。针对上述过程,国立公证处出具了(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20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音乐电视作品清单中包含所有涉案作品。经比对,原告石焱公司提交的两套专辑中收录的涉案作品与公证录像中对应歌曲影像、声音、词曲等均一致。

被告梦巴黎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住***。曾用名北京天平座娱乐有限公司,2020年9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即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京伟,2020年9月3日变更兰秀海为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经询问,原告石焱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参考的酌定因素包括被告店家的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及涉案作品知名度。

关于合理支出,原告石焱公司主张为含本案在内的10个关联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716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0元及场所消费费用216元,平均到每个案件后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471元,并就上述费用均提交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作品均为音乐短片,其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涉案作品正版专辑署名情况及版权声明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石焱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根据(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2088号公证书、公证光盘与涉案正版专辑的内容比对结果,本院认定被告梦巴黎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了涉案作品。被告梦巴黎公司未经原告石焱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通过歌曲点唱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公众进行放映,侵害了原告石焱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梦巴黎公司抗辩其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故本案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被告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石焱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鉴于原告均提交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主张的数额合理,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最真的朋友》《纪晓岚戒烟》《小鲜肉》《救爱》《我用全部的爱感谢你》《别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你说你爱我》《既然有人比我更爱你》《请回到我这里》《鹊桥七夕》10部涉案作品;

二、被告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00元及合理支出471元,两项共计3071元;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梦巴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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