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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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盛世博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盛世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宁夏盛世博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盛世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戴**的银行存款9 570 325.7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