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孚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热景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84万元;2.判令热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热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孚博公司与热景公司就采购IVD快检试剂盒原料产品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约定热景公司以全额预付款方式通过双方建立的“热景-孚博原料沟通群”、“原料接收群”向孚博公司采购原料。孚博公司根据要求,于产品发货前向热景公司提供测试小样,热景公司检测通过后告知孚博公司发货。按照上述交易模式,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间,双方共完成了11笔交易共计714.8万元。然而至今,热景公司仅向孚博公司支付货款430.8万元,尚欠284万元未付。自2020年4月起,孚博公司的邢亮超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热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催款并要求就双方已完成的全部订单补签书面《购销合同》,热景公司以“财务审批走流程”、“找不到领导签字”为由对2020年3月31日及2020年4月5日两笔订单的《购销合同》未予签署。孚博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热景公司发送《律师函》。直至2020年9月14日孚博公司销售经理邢亮超与热景公司董事长林长青当面沟通欠付货款事宜,林长青以“不是其他问题,就是我不用了”、“采购人员的问题,没有告知退货要求”为由,要求将2020年3月31日和2020年4月5日两笔订单产品退货,而此时距两批产品收货日期已超5个月。孚博公司认为,由于双方买卖的IVD(体外检测) 快检试剂盒原料产品属于生物制品品类,为保证产品活性,具有质保期较短,存储条件要求高的特性。热景公司作为买受人在经过测试产品小样,收取产品超5个多月的时间后要求孚博公司退货的请求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未尽到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及通知义务,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涉及争议交易共计三笔:2020年3月17日,热景公司向孚博公司支付了190万元,后双方协商不再需要原采购的货物,190万元用于冲抵此前及以后的货款即冲抵2020年3月16日供货的19万元、3月17日供货的34万元、3月18日供货的56.5万元,3月20日供货的57万元,3月26日供货的47.5万元,以上合计214万元,尚差24万元未付。孚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发货200万元,于2020年4月5日发货60万元,以上共计284万元货款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热景公司辩称:不认可孚博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关于24万元的货款金额没有争议,认可孚博公司陈述的供货笔数、金额及货款冲抵的事实。该24万元所涉货物确实已经收到并且使用,但因存在质量问题问题,热景公司已提起反诉。对于未付的24万货款,热景公司主张减价抗辩,减价幅度为39%。第二,关于260万元的货物,双方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孚博公司所称11份合同其中有9份,热景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另外两份共计260万元的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理由为因为新冠疫苗是新生事物,2020年年初没有统一标准,只有一个行业标准。孚博公司须依照热景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供货。根据双方交易习惯,热景公司收货后先进行测试,检测合格后才与孚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货物。关于货物检验,热景公司分为两次检验,第一次是小样检验,由孚博公司向热景公司发送一毫克原料,一般三日内热景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协商货物数量。货物大样发送过后,热景公司于大约三日内进行第二次检测并进行调试。经过第二次检测,如果孚博公司的货物有部分瑕疵比如说活性不够,热景公司会使用自己的技术进行调试,调试达到可以使用的状态,便会投入使用生产。大样检测调试合格之后双方签订合同,此时双方才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交易过程中也有大样不合格的情况,热景公司曾退货两次,双方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260万元的货物,因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调试也无法使用。2020年4月10日,涉案货物最终得出检测结论,因存在假阳性干扰暂停配对使用。暂停使用的意思是还需进行调试,调试完毕后如果能够使用将会继续使用。2020年5月11日,孚博公司向热景公司发送合同,因为当时该批货物尚未调试好,故未盖章。2020年6月2日,双方进行微信沟通,热景公司告知孚博公司货物验证结果不好,为了能使用还需要进行调试。2020年6月4日,热景公司对上述两批货物进行调试后再次检验,结果是原料不合格并于当日决定停止使用,按退货处理。2020年6月9日,热景公司在工作群中确认两批原料质量不合格,要求安排退货处理。后热景公司通知孚博公司的销售人员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到热景公司处将货物取走,但是孚博公司一直未取走涉案货物。直至2020年9月14日,孚博公司的销售人员来到公司,热景公司的林长青才知道原料一直没有退货成功。在确认孚博公司不会取货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23日安排两次快递退货,于11月11日和12月1日,再次进行退货,孚博公司均拒收。2021年1月26日,热景公司再次向孚博公司发送退货通知,并对货物将要到达质保期的问题进行了风险提示。根据孚博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涉案货物质保期为一年。本案中,热景公司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要求孚博公司返还货款差价74.1万元;2.诉讼费用由孚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热景公司与孚博公司签订了8份《购销合同》约定,热景公司向孚博公司采购新冠快检试剂盒原料,并向孚博公司支付货款430.8万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孚博公司生产的试剂盒因原料质量问题接到“假阴、假阳”投诉,孚博公司也一直未向热景公司提供原料的进口单证。后,热景公司得知,孚博公司提供的原料并非进口原料,而系其自行研发的且纯度不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应当按照39%的价差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本次反诉涉及的差价损失系热景公司已向孚博公司采购的214万元的货物,在此之前的430.8万元的货物不在本案中主张。

孚博公司针对热景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关于此前交易习惯,确实是先发小样,小样检测合格后发大货。热景公司在微信群中提出货物需求,并询问孚博公司的产能是否能达到标准。如孚博公司觉得能达到热景公司要求,就向热景公司寄送约为一毫克的小样,热景公司收到小样的1-2天内对小样检测,合格后通知孚博公司发大货,大货到了约三天之内给孚博公司反馈。关于合同的签订事宜,双方一般是在小样检测合格之后,由热景公司的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孚博公司说可以了,让孚博公司把电子版合同、大货及质检报告发给热景公司。热景公司一般3日内通知孚博公司检验结果,如果不合格,按照之前交易习惯,孚博公司自行取回货物。如果大货检验合格,热景公司就会走下面的流程,合同盖章后回寄并付款。本案涉及的260万元货款,小样已经检测合格,孚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及4月5日发送了大货,期间孚博公司一直在催要货款,但是直到6月2日,热景公司才跟孚博公司说检验结果不好,但也未明确告知需要退货,只是告知项目停滞。涉案260万的货物,经过小样检测后,热景公司已收取了货物大样,孚博公司已经完成了货物交付,此时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建立,合同未加盖印章系热景公司的原因。关于进口的问题,从双方之前微信沟通看,热景公司每次要货之前,都会先跟孚博公司沟通产能问题,因此其知道原料系孚博公司自行生产。另外,2020年2月系疫情严重时期,国外尚未有同类生产原料出现,且根据当时国家政策也不可能有涉及疫情的原料进出口。此种原料,据孚博公司了解只有国内能够生产。合同上载明进口原料是因为是格式合同笔误造成。2020年2月7日,热景公司质检负责人在微信中说让孚博公司看一下产量,因此热景公司在双方合作之初就知道原料由孚博公司自行生产。关于纯度问题,孚博公司不认可热景公司的检验标准,出现检验结果不同可能系双方检测方法不同。热景公司收货以后,也从未向孚博公司主张过纯度不足问题。涉案货物,孚博公司从未收到过热景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日,热景公司的郄霜与孚博公司邢亮超等人通过微信组建“原料接收沟通群”。

一、双方无争议的214万元货物的合同签订及付款情况

2020年5月11日,热景公司(需方)与孚博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1.需方向供方购买2019-nCoV Spike Protein S1 100mg,单价1900元,总价19万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3.质量保证:供方需保证货物全新未使用,为原装进口并符合生产商标准,而且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按以上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售后:供方承诺保证售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后,需方可以要求供方退换。2020年3月17日,热景公司签收上述货物。

2020年5月11日,热景公司(需方)与孚博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1.需方向供方购买2019-nCoV Spike Protein (RBD) 200mg,单价1700元,总价34万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3.质量保证:供方需保证货物全新未使用,为原装进口并符合生产商标准,而且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按以上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售后:供方承诺保证售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后,需方可以要求供方退换。2020年3月17日,热景公司签收该货物。

2020年5月11日,热景公司(需方)与孚博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1.需方向供方购买2019-nCoV Spike Protein S1 250mg,单价1900元,总价47.5万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3.质量保证:供方需保证货物全新未使用,为原装进口并符合生产商标准,而且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按以上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售后:供方承诺保证售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后,需方可以要求供方退换。2020年3月18日,热景公司签收该货物。

2020年5月11日,热景公司(需方)与孚博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1.需方向供方购买2019-nCoV Spike Protein(RBD)200mg,单价2825元,总价56.5万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3.质量保证:供方需保证货物全新未使用,为原装进口并符合生产商标准,而且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按以上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售后:供方承诺保证售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后,需方可以要求供方退换。2020年3月20日,热景公司签收该货物。

2020年5月11日,热景公司(需方)与孚博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1.需方向供方购买2019-nCoV Spike Protein S1 300mg,单价1900元,总价57万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3.质量保证:供方需保证货物全新未使用,为原装进口并符合生产商标准,而且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按以上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售后:供方承诺保证售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后,需方可以要求供方退换。2020年3月26日,热景公司签收该货物。

2020年3月17日,热景公司向孚博公司转账支付190万元。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260万元货物的情况

(一)货物交付情况

2020年3月31日,热景公司李淼在孚博公司出具的产品出库单上签字,签收2019-nCoV Spike Protein(RBD)1000mg。

2020年4月5日,热景公司李淼在孚博公司出具的产品出库单上签字,签收2019-nCoV Spike Protein(S1)200mg。

关于上述货物的检测情况,双方确认如下:2020年3月30日,热景公司提出采购RBD,同日孚博公司向热景公司发送了货物小样,同日热景公司通知小样检测合格,同年3月31日孚博公司发送大货,热景公司当天签收RBD大货。2020年4月4日,热景公司通知孚博公司S1产品的小样检测合格,孚博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发送S1大货,热景公司当天签收S1大货。

2020年3月30日,热景公司的郑学敏向孚博公司的邢亮超发送微信称:“给我做合同吧,明天上午给我安排发货吧,谢谢” 邢亮超:“好,明天发闪送”同日,邢亮超向郑学敏发送“北京孚博-热景.PDF”文本内容一份,内容为:1.需方向供方购买2019-nCoV Spike Protein(RBD) 1000mg,单价2000元,总价200万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3.质量保证:供方需保证货物全新未使用,为原装进口并符合生产商标准,而且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按以上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售后:供方承诺保证售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后,需方可以要求供方退换。

孚博公司提交2020年4月7日《购销合同》文本一份,载明:1.需方向供方购买2019-nCoV Spike Protein S1 200mg,单价3000元,总价60万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3.质量保证:供方需保证货物全新未使用,为原装进口并符合生产商标准,而且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按以上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售后:供方承诺保证售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鉴定后,需方可以要求供方退换。该购销合同未加盖热景公司公司印章。

(二)260万元货物检测情况

热景公司提交其于2020年4月4日出具的UPT包被原料检定记录,4月6日UPT包被原料检定记录各一份,分别显示孚博RBD-FB2061批次原料不合格、孚博S1-FB5354批次灵敏度偏低,原料不合格。其于4月10日出具的抗体验收记录2份,显示孚博RBD及S1纯度不合格。其于6月4日出具的UPT包被原料检定记录2份,检测结论为孚博RBD及S1再次调试后仍不合格。同日,热景公司出具设计开发评审报告,内容为停用孚博公司原料配对,改用自产配对,同意退货。

(三)260万元货物的沟通情况

孚博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14日向热景公司的郑学敏发送微信,内容为:孚博:“郑姐,合同是否与您备案的一致”郑:“合同周五可以寄出”孚博:“全部吗?”郑:“不是,就是我之前跟你对过的那些”孚博:“200万和60万是什么原因不给?现在不给货款不给合同,总有原因的吧”郑:“项目停这呢,我也没办法”孚博:“产品是已经采购已经拿走了那么久啊。难道项目停了,就不给供货商这个项目采购原料的货款吗?”郑:“没说不给呀,就是暂时还没有签字”2020年5月18日,孚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向热景公司的郑学敏发送微信,内容为:“郑姐,给我一个确认的打款时间。您可以给林总说下,逾期不安排,公司会发律师函,这样就不用我催了。”

2020年6月2日,孚博公司的邢亮超向热景公司的郑学敏发送微信,内容为:邢:“二百万的和六十万的合同呢?其他合同我收到了。你不给我合同,我没办法一批开票啊,都好久了”郑:“有的先开了吧”邢:“这俩为什么不给?拖了这么久了”郑:“这两个原料验证结果不太好”邢:“先发的测试,合格才发的大货,拖了两个月回复这个结果,一开始为什么不说,早说我可以直接给别的测试合格的客户”郑:“为了能用上,一直在重新验证”邢:“现在过了这么久才这么回复。而且产品验证是否合格,和合同没有关系”郑:“我也一直在催,研发不给我结果,我也没办法”邢:“就算合同签了,不合格可以换”。

2020年7月15日,孚博公司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热景公司邮寄律师函,主要内容为热景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签收孚博公司通过闪送药品原料1000mg,于2020年4月5日签收孚博公司通过闪送药品原料200mg,共计260万元货款未付。此前,尚另有24万元未支付。现热景公司尚欠货款284万元未付,请热景公司收到律师函3日内联系孚博公司,并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否则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020年7月16日热景公司的郑学敏签收该邮件。

2020年9月14日,孚博公司邢亮超与热景公司董事长林长青进行谈话,谈话主要内容为孚博公司询问3月份两份订单的未付款原因,林长青称在货物早就让退货了,但是我们这边的错误就是没有传达给孚博公司。

关于双方的交易习惯,孚博公司称首先热景公司与孚博公司核对产品检测方法、产量、产能及要求,后孚博公司向热景公司发送产品小样,小样检测合格后热景公司采购人员通过微信群发送采购需求,孚博公司发送大货,同时在微信群中发送质检报告及电子版购销合同,孚博公司收货后1-2日内反馈异议,如果无异议,热景公司直接付款。214万元的合同是2020年5月倒签的。除第一笔交易存在20%的预付款,其他合同都是货到后付款。热景公司称双方交易习惯是先由孚博公司提供产品小样,小样检测合格后,热景公司通知提供大样,大样检测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付款。对于质量合格的产品,热景公司予以确认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在2020年3月的时候就已经签过合同了,不是5月倒签的,只有最后两笔200万和60万的合同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热景公司拒绝建立合同关系,所以没有签合同。

关于双方此前交易的退货情况:孚博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及26日向热景公司供应原料S1,热景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退货,后货物由孚博公司闪送取走250mg+250mg。孚博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热景公司供应原料S1 200mg,热景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微信通知孚博公司退货,由孚博公司取走该货物。

为证明非进口原料差价,热景公司提交:1.2020年5月12日江苏东抗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发票一张,载明货物名称为“生物化学制品*重组spike RBD-MFC蛋白200mg,价税合计15万元;2.2020年3月26日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发票一张,载明货物名称为“生物化学制品*2019-nCoV Protein RBD-SD1(C-mFC)诊断抗原,40mg,价税合计5.2万元;3.2020年3月25日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发票一张,载明货物名称为“生物化学制品*2019-nCoV Protein RBD-SD1(C-mFC)诊断抗原,70mg,价税合计9.1万元;4.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一页,热景公司与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3份。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孚博公司称:1.若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热景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及赔偿合同不能订立所造成的损失260万元及利息(以2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理由为热景公司应承担合同不能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失就是产品的价值损失;2.本案涉及合同文本由孚博公司拟定。热景公司称:1.关于本案原料,孚博公司称是美国联邦快递发来的美国进口走私的然后到国内分装,系2020年热景公司科研人员到孚博公司处查看,才发现货物由孚博公司自行生产。涉案货物的质保期是一年,在2021年3月前热景公司均可以要求退货。2.对于提出纯度和非进口异议的时间,是在本案诉讼中才提出异议的,此前未向孚博公司主张过;3.关于39%的价差计算公式,RBD货物一共向孚博公司采购了123.5万元、573.68mg,同期国内单价是1300元。573.68*1300元=745 784元,两者价差是489 216元。489 216元/1 235 000元约等于39%,热景公司按照39%主张。就S1产品,因热景公司没有与其他公司实际成交,只是签订了合同,并要求第三方报价,故直接参考了RBD的价格差异;3.热景公司采购孚博公司的产品,主要是因为孚博公司称原料为进口,产品质量有保证,但从实际使用角度,国产与国外的没有太大差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是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涉案原料需要经过小样检验和大货检验两次检验,并符合热景公司的检验要求。大货检验合格后,热景公司与孚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若检验不合格将货物进行退还。通过上述交易习惯可以看出,孚博公司向热景公司交付大货后,热景公司依然有权依据检测结果选择与孚博公司进行缔约或不缔约,因此孚博公司发送大货的行为系要约行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与否应视热景公司是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热景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及4月5日签收诉争货物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热景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孚博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退货,因此依据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孚博公司与热景公司之间并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货物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热景公司提出涉案原料存在质量问题:一是供应的为国产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二是涉案原料的纯度未达到质检报告的约定。就货物非进口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购销合同文本由孚博公司拟定,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料为原装进口,孚博公司明知货物由其自行生产,却在合同中载明原装进口,孚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双方对于货物进口的约定,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原料系从国外进口,因此对于孚博公司称合同拟定的过程中存在笔误,热景公司知晓原料为国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孚博公司存在违约且在其明知货物不符约定的情况下,热景公司不受检验通知时间的限制。就原料纯度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货物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涉案原料供应需经过小样检测和大货检测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现涉案214万元的货物热景公司已使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孚博公司主张过纯度质量异议,故对于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孚博公司要求热景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及利息的本诉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孚博公司未依约向热景公司提供原装进口原料,已构成违约,热景公司主张按照39%的幅度进行减价支付,并提交了增值税发票及购销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热景公司提交的合同及发票系由其他生产公司生产、采购日期亦存在不同,鉴于该部分货物热景公司已经使用,综合双方证据、陈述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按照5%的幅度酌减,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中货款22.8万元及利息(以22.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孚博公司主张合同不能订立所造成的损失26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依照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热景公司收货后若需退货,均在2至8天的期间内完成。而涉案的260万元交易,热景公司签收诉争货物后即进行了检测,孚博公司于2020年5月、6月、7月均进行了催告,至2020年9月14日热景公司才明确告知需要退货。鉴于涉案原料系用于新冠病毒快检试剂盒,该试剂盒检测技术更迭较快,原料价格根据市场需求浮动较大,质保期较短且具有一定时效性,在孚博公司多次催告的情况下,至收货5个月后才作出明确的退货意思表示,已超出合理期间,存在过错,因此其应当赔偿孚博公司相应损失,而该损失不应当超过合同有效或合同成立时受害人一方所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根据双方的损失及过错程度,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中损失260万元及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热景公司明确表示退货即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热景公司要求孚博公司返还货款差价74.1万元的反诉请求,孚博公司未依约向热景公司提供原装进口原料,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论述,对于190万元*5%即9.5万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8 000元及利息(以228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 600 000元及利息(以2 6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北京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5 000元;

四、驳回北京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 520元,由北京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已交纳),由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 3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605元,由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86元(已交纳),由北京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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