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停止发行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0 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240元(包括报名取证费990元、公证费125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了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经济法基础》(ISBN:978-7-5141-9848-5,以下简称涉案教材),就涉案教材享有专有出版权。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二被告处获得了2019年版《经济法基础》一本,经比对鉴定,其系盗版图书。二被告向其学员提供涉案教材盗版图书,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就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主观恶意明显,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仁和公司辩称: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代理人以学员身份委托仁和分公司员工陈云飞、何晓嫣购买涉案图书,报名审批表上有代理人的签字,教材是代理人自行购买。上述二人的代买行为非公司职务行为,与经科科学出版社代理人的交易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其正版图书的售价系明知,通过60元购买图书,明显存在故意,涉嫌虚假诉讼。不同意经科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仁和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向原告出售《经济法基础》一书,销售图书的行为是我司员工为经济科学出版社代理人代为购买的,我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购买图书费用为60元,应作为本案赔偿数额,不同意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涉案教材,封面载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版权页载明该书520千字,定价48元。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甲方作为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授权乙方出版发行涉案教材;甲方授权乙方独占享有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如下公证:2019年6月4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该社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707室仁和会计教育,委托代理人周添在上述室内报名参加培训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同时取得书籍两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及盖有“仁和会计公主坟校区业务专用章”的1980元的收据和听课证。经勘验,《经济法基础》没有防伪标识,为盗版书。

对上述公证过程,仁和分公司认可周添等人到相关校区报名参加了培训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但称所缴费用为两笔,一笔是课程培训费1980元,由其收取,另一笔是教材费60元,由校方老师个人支付宝收取。

仁和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无注册资本,由仁和公司设立,原名称为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昌平第四分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

二被告提交了员工陈云飞和何晓嫣的任职资料和情况说明,称公证时取得的图书系何晓嫣私自购买并由陈云飞出售的,与其无关。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此未予认可。

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公证费1250元、律师费5000元,为此其提交了一张金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表示在本案中仅主张1250元,律师费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涉案教材、公证书、发票,二被告提交的报名表、收款记录、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教材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二被告在对外培训活动中销售相关的盗版书,行为显属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济科学出版社要求二被告赔偿100 000元经济损失,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教材字数、知名度、定价、权利期限以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情节,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取证事实存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主张分摊合理,本院对公证费、报名费予以全额支持,同时考虑到律师实际出庭,其主张的律师费金额合理,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第二分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第二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52 000元及合理开支7240元;

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第二分公司各负担1222.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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