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夏启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口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今久广告公司与艾伦房地产公司、鸿坤伟业公司、武永峰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京仲调字第0727号调解书。今久广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2执512号。

2021年4月28日,今久广告公司与夏启科技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今久广告公司将(2020)京仲调字第0727号调解书项下尚未清偿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以及实现权利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费等)及其全部从权利转让给夏启科技公司。此后,双方向被执行人艾伦房地产公司、鸿坤伟业公司、武永峰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依法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合法有效。现申请执行人今久广告公司认可夏启科技公司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故夏启科技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京02执51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廊坊市夏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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