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唯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斌堡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斌堡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北京唯珍公司一直依约支付土地承包费,近两年分别于2020年4月2日和2021年3月6日依照2013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当年的土地承包费。2.《补充协议》价款是因刘斌堡村委会起诉行为而搁置,非北京唯珍公司有意为之,之前从来没有欠付。所谓的《补充协议》是强迫交易,刘斌堡村委会并非签约主体,请求依法确认无效。3.实地勘察以偏概全,只念一年之计在于春,却不知夏秋冬也有蔬菜生产,同时错把有机草害当抛荒。4.无视退耕还林地无耕地保护约束,偏听刘斌堡村委会不实之词。5.2020年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得以此作为解约事实。6.北京唯珍公司一直在按规划积极进行有机行业经营。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休耕轮作体现生态文明,受我国政策和法律保护。2.法律适用应考虑立法本意,以从新兼进步为原则。关于耕地弃耕抛荒的规定是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土地承包法新增加的,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休耕轮作的规定,限制抛荒意味着要向土地过度索取,休耕轮作则鼓励休养生息可持续。本案应适用更新的土地管理法关于休耕轮作的规定,特别是在侧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农业领域。3.租赁土地属于退耕还林性质,不受耕地保护约束。三、一审判决判定解约显失公平。有机农业是一个长周期的高投入低产出行业,需要根据经营情况进行长期规划。北京唯珍公司8年间在租赁土地上陆续投入五千余万元,刚刚到了产出阶段,且合同承包期远至2047年到期,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有失司法公平公正。四、一审判决错把请求权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审理。本案应围绕是否构成解约展开事实认定、说理和判定。

刘斌堡村委会辩称,一、承包费缴纳方面,北京唯珍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拖欠行为,其拖欠行为不但是一种违约行为,更直接导致流转土地农户不能及时得到土地流转款项,随时可能返贫,造成严重社会问题。二、实地勘察方面,一审法院先后两年实地考察,都没有发现北京唯珍公司耕种的证据。在一审审理期间,北京唯珍公司也从未提交过关于其进行耕种的实质性证据,比如:种子、农机、人工、物料等。三、退耕还林无耕地保护方面,首先,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其次,本案诉争土地性质是耕地。不论土地承包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北京唯珍公司称土地为林地,不适用耕地法律规定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四、关于疫情不可抗力方面,北京唯珍公司的违约是长期的,并不仅在疫情期间出现,原因是其自身已经不具备履约能力和诚意。五、关于积极规划生产方面,一审法院的现场调查已经清楚的证明了北京唯珍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履约行为。六、北京唯珍公司早已没有履约的意思,多年来承包地内没有生产人员,只有个别工作人员偶尔过来现场看场地;刘斌堡村委会都找不到北京唯珍公司的负责人,多次要求和公司领导面谈均无果;本案诉讼期间,多次开庭北京唯珍公司的领导或工作人员从未出庭。七、北京唯珍公司已经没有履约能力,经“天眼查”查询,北京唯珍公司已经属于高风险企业,涉诉风险109条,现已是最高院公布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所涉案件均未按照判决履行,法院强制执行也无财产履行判决。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裁决其支付工资1920元也未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唯珍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北京唯珍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其所称有机农业,只是其拖延诉讼的借口,其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违背诚信原则。本案涉及土地是宝贵的耕地资源,刘斌堡村共有农村低收入户576户1229人,属于北京市最大的低收入村,本案所涉土地涉及低收入村民231户464人,如果任由北京唯珍公司长期拖欠土地承包费,将直接导致127户266人返贫,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刘斌堡村委会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判令北京唯珍公司支付2020年度的承包费134.2万元,并按最终结算所欠承包费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一审诉讼过程中,刘斌堡村委会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2016年9月1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自2021年3月1日解除;2.北京唯珍公司返还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3.判令北京唯珍公司支付2020年剩余承包费36.6万元,及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5日,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刘斌堡村委会将其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村北坡地部分发包给北京唯珍公司从事种养殖及有关设施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该地块四至为,北至香龙路南侧规划绿化带南边缘,东至山边半坡,西至西侧南北硬化路,承包面积1220亩,以北京唯珍公司实际承包使用的实测面积为准;承包期限34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47年2月28日止;土地每亩每年起租地价暂定为800元,具体起租地价及调整比例依照延庆县园林局2012年及以前绿化占地的相应规定,按刘斌堡乡相同承包年限和相同土地性质的土地价格执行,如遇该政策就低调整,从该政策,如该政策没有制定或者取消、失效,则另行协商;承包费以实际承包面积总计金额,每年一付,首年度承包费(减除已付的定金后)于承包土地全部交付北京唯珍公司后10日内付清,之后承包费于每年的3月1日前付清。权利义务:1.刘斌堡村委会保证发包给北京唯珍公司的土地是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合法承包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且刘斌堡村委会与有关农户(承包方)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其自行承担。2.刘斌堡村委会有权监督北京唯珍公司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北京唯珍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在承包期内,刘斌堡村委会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北京唯珍公司与市、县、乡等政府部门沟通搭台,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手续配合北京唯珍公司办理有关项目的各项审批,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或园区建设用地。争取所有国家及地方政府出资或者扶持的承包土地范围内及周边的水(包括灌溉设施)、电、路、通讯及环境美化等的建设和改善。4.刘斌堡村委会应协助北京唯珍公司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经营权,无偿提供北京唯珍公司在承包土地上水、电、路、通讯等设施的使用,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和当地村民相同的费率;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尊重北京唯珍公司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北京唯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出租给北京唯珍公司的土地;除本合同约定承包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北京唯珍公司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侵犯北京唯珍公司因经营土地所取得的合法收益。5.为保持北京唯珍公司的经营连续性,除非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北京唯珍公司主动放弃继续承包,否则刘斌堡村委会应当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将上述土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和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继续发包给北京唯珍公司。6.刘斌堡村委会保证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土地起租地价及调整比例不高于其他任何承包者(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承包(流转)同类土地的价格水平和比例标准。7.北京唯珍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享有自主的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北京唯珍公司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用刘斌堡村委会的村民。8.北京唯珍公司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9.北京唯珍公司应当承担出租期内因使用水利、电力、通讯等必要设施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10.北京唯珍公司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所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综合发展,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北京唯珍公司承包期间,国家对当地扶持政策双方协商分配,对北京唯珍公司投资项目给予的各项农业扶持或补贴资金均由北京唯珍公司享有。11.承包期限内,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的,刘斌堡村委会应退还相应的北京唯珍公司未使用承包年限的承包金。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归刘斌堡村委会所有,其他各项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苗木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均由北京唯珍公司享有。12.刘斌堡村委会需将北京唯珍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土地按本合同陈述方式承包给北京唯珍公司,不能有其他个人或集体参杂在北京唯珍公司承包土地内,所涉及到的坟地等应分批组织迁出北京唯珍公司所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合同期限内,北京唯珍公司对在所承包土地上因其投入资金或人力改造新形成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生长作物等)享有所有权。2.合同到期后,则上述属于北京唯珍公司的所有地上附着物经协商或者评估作价补偿后归于刘斌堡村委会。3.合同中途因刘斌堡村委会原因解除的,则刘斌堡村委会应当双倍赔偿北京唯珍公司上述地上附着物的构筑建造费用。违约责任:1.如因刘斌堡村委会原因导致第三人就上述土地经营权、界线四至等提出权利要求的,刘斌堡村委会应负责协调处理,因此给北京唯珍公司造成损失的,刘斌堡村委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承包期限内,如果刘斌堡村委会擅自解除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拒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土地给北京唯珍公司,则刘斌堡村委会应当退还北京唯珍公司所付的所有承包费,以及:承担因解除本合同而发生的北京唯珍公司向第三人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和北京唯珍公司的预期收益损失;对北京唯珍公司在承包期限内的所有投入本息进行全额补偿。3.无论何种原因,刘斌堡村委会均不得以断电、断水及断路等方式妨碍和干扰北京唯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全额赔偿北京唯珍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预期收益。4.如北京唯珍公司逾期支付刘斌堡村委会承包费,每逾期一日,北京唯珍公司应按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支付刘斌堡村委会违约金。北京唯珍公司未按时支付因使用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所发生各项费用的责任,则由北京唯珍公司自行承担。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双倍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6.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视为违约,可协商或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刘斌堡村委会将合同约定土地交付北京唯珍公司经营管理。2016年9月12日,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刘斌堡合作社)与北京唯珍公司就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原合同第一条款第2条,承包面积确定为1220亩。二、第三条款第1条,修定为:双方共同执行 2014年3月28日延庆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1期)第一条之规定,北京唯珍公司所承包的1220亩土地,承包费自2015年起,统一调整为1000元/亩/年,以后每三年每亩递增100元。三、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四、双方特签定此《补充协议》为凭,本协议一式四份,以资信守,共同遵照执行。五、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补充协议》签订后三年,北京唯珍公司均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标准支付了土地承包费。

2016年2月20日、2018年2月18日,刘斌堡村委会分别向北京唯珍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北京唯珍公司于当年3月1日前缴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并告知逾期仍未缴清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在通知书中载明:根据我村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自2016年开始,你公司即将承包地大面积弃耕撂荒,撂荒面积已达总土地面积的90%以上。就此情况,上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已查处并通告,村委会敦促你公司尽快整改进行复耕。但你公司一直未进行复耕。这种撂荒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19年3月1日,刘斌堡村委会向北京唯珍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经我村两委联系会研究决定,为尽快给村民发放本年度土地流转金,请你公司务必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前,按照合同约定交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将履行合同约定,除补交齐合同款外,按应交日逾期每一天收取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或自动解除合同。望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遵照执行。北京唯珍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于同年3月14日回复刘斌堡村委会:鉴于2018年以来全国性的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拖欠严重,还款困难,加之两会期间很多业务不能进行,因此不能按时支付地租。我司正在全力追讨,并且也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资金,争取在三月底左右支付。如果届时不能支付,我司愿意额外支付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补偿。

2020年2月21日,刘斌堡村委会再次向北京唯珍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经我村两委联席会研究决定,为尽快给村民发放本年度土地流转金,请你公司务必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日前,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交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望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刘斌堡村委会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判令北京唯珍公司支付2020年度的承包费和违约金。2020年4月2日,北京唯珍公司按每亩800元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了2020年度的承包费97.6万元。诉讼过程中,刘斌堡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解除;2.判令北京唯珍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剩余承包费36.6万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判决北京唯珍公司支付刘斌堡村委会剩余承包费36.6万元,逾期支付则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违约金;驳回刘斌堡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斌堡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0日,本院以一审法院应就案涉1220亩土地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弃耕撂荒耕地的情形进行查明,且应就刘斌堡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进行进一步明确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2021年3月6日,北京唯珍公司以全食有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付款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斌堡村委会转款97.6万元。摘要或附言:垫付北京唯珍公司2021年度地租。刘斌堡村委会亦认可收到了该笔款项。

一审审理中,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到现场勘查,刘斌堡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永,北京唯珍公司委派王风美到达案涉土地现场,现场可见:唯珍公司复耕了承包土地中南部的二十余块地块,但尚未种植,现场停放一台耕地机器,除本案北京唯珍公司的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外,未见北京唯珍公司其他人员;枣树基地、黄芩基地绝大部分处于荒芜状态,枣树间长满了杂草;塑料大棚的塑料膜已经损坏,棚内为杂草;春秋大棚内大部分种植了蔬菜,小部分处于倒茬、生长杂草状态;北京唯珍公司在案涉地块内建造了办公平房(刘斌堡村委会称该建筑没有取得建设批示)。关于土地性质问题,经询问刘斌堡村委会,刘斌堡村委会称该土地大部分系村民的家庭承包地和枣树、黄芩基地,刘斌堡村委会将村民土地流转回来后再承包给北京唯珍公司,因北京唯珍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承包费,刘斌堡村委会便不能如期足额向村民支付流转费用。关于土地是否撂荒问题,刘斌堡村委会主张北京唯珍公司多年来开始撂荒土地,此次复耕也是在刘斌堡乡组织的卫星遥感发现大面积撂荒的情况下,刘斌堡乡政府责成北京唯珍公司进行的复耕,但已经过了播种的季节仍未播种,复耕是为了掩盖弃耕撂荒的事实;而北京唯珍公司则认为已经开始复耕,且准备种植黄豆、绿豆、红薯、大葱、芦笋等作物和蔬菜;之前种了豆子,因为疫情没来得及收,因为不打除草剂,地里草就多。

另查,2019年起,因延庆区平原造林,北京唯珍公司将案涉土地中的46.82亩流转给刘斌堡村委会,刘斌堡村委会再将土地流转给延庆园林绿化局。延庆园林绿化局将46.82亩土地的流转费用支付给刘斌堡村委会后,刘斌堡村委会再将流转费用支付给北京唯珍公司。现刘斌堡村委会已向北京唯珍公司支付了2019年的流转费用,2020年、2021年的流转费用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

第一,刘斌堡合作社与北京唯珍公司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对刘斌堡村委会具有约束力。刘斌堡合作社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主体,但其与北京唯珍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也是代表村集体,且《补充协议》内容明确约定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北京唯珍公司辩称刘斌堡村委会不《补充协议》主体,不能依据该《补充协议》确定承包价格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北京唯珍公司辩称该《补充协议》系刘斌堡合作社以断电断水等手段逼迫强制签订,北京唯珍公司从未承认和接受,但北京唯珍公司未提交其受胁迫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补充协议》签订后北京唯珍公司确实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支付承包费的义务,故其该项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故该《补充协议》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二,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斌堡村委会将土地交付北京唯珍公司,根据刘斌堡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16年起,刘斌堡村委会多次催促北京唯珍公司交纳承包费,通知书中均有北京唯珍公司将承包地大面积弃耕撂荒的记载,且根据该院2020年6月、2021年5月两次现场勘查的情况看,北京唯珍公司并未合理利用土地,导致土地长期、大面积撂荒,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亦违反了我国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故双方的流转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北京唯珍公司关于并非撂荒土地而是依据有机认证的需要进行的休耕转换的抗辩,撂荒是土壤休眠与自我修复的过程,撂荒地有利于有机农业的发展,但撂荒并不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前提,故该院对北京唯珍公司关于撂荒是休耕转换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以北京唯珍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时间为准,即2021年2月24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北京唯珍公司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刘斌堡村委会,并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的状态。

第三,北京唯珍公司应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承包费的数额及违约金标准。《补充协议》对刘斌堡村委会产生约束力,北京唯珍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承包费,刘斌堡村委会依据《补充协议》确定的承包价格向北京唯珍公司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其要求北京唯珍公司支付剩余承包费36.6万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应予支持。关于北京唯珍公司抗辩的平原造林用地的流转费用,根据双方的交易模式,应通过刘斌堡村委会另行支付的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刘斌堡村委会与北京唯珍公司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二、北京唯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斌堡村委会土地1173.18亩,并将土地恢复到可以耕种的状态;三、北京唯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斌堡村委会剩余承包费36.6万元,及违约金(以3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本院二审诉讼期间,北京唯珍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明北京唯珍公司在涉诉土地持续进行有机产品种植生产,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证据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证明有机产品生产需要至少1-3年转换期,有机认证每年一次,不能间断,需现场勘查,不定期抽查;证据三、北京唯珍公司出具的近三年种植面积、经营方式、生产情况的说明、证据四、生产现状图片,说明涉案土地生产情况;证据五、全食全品类有机社区小程序,说明北京唯珍公司以各种渠道积极营销自产的有机食品;证据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证明涉诉土地性质不属于耕地,不存在弃耕抛荒;证据七、北京市聚众大枣专业合作社证书,证明案涉土地从聚众合作社接手,原土地主要为林地、园地;证据八、有机认证扩项调查表,证明北京唯珍公司仍在对产品持续进行有机认证申请,对土地性质的描述为林地;证据九、证明,北京鑫宇森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森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出具并出庭作证,证明2016年所签《补充协议》系因断水断电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十、生产现状图片(补充),证明北京唯珍公司在案涉土地正常持续耕作经营,并未弃耕抛荒;证据十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出具的案涉区域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涉诉土地大部分区域属于一般农用地而非耕地,基本农田区域北京唯珍公司承包后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存在弃耕抛荒;证据十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延庆供电公司情况证明,证明案涉区域用电由刘斌堡村委会负责管理和收费,停电原因系刘斌堡村委会自行拉闸断电造成而非正常停电,系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胁迫手段;证据十三、电费交纳记录,证明北京唯珍公司按时交纳电费,从未欠费,用电量证明正常经营,不存在怠于经营和弃耕;证据十四、延庆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11),证明案涉《补充协议》的调整承包费依据不存在,协议中所依据的文件完全与承包费无关,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应属无效。

经质证,刘斌堡村委会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一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可以查到这个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但是目前查不到证书具体的信息,内容无法确认真实性,认证的事实和真实的情况不相符,2017年的证书虽然认证基地面积83.67公顷,但是实际认证是1.2公顷,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也有非常大的差距,刘斌堡村委会怀疑所谓的认证的过程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2.证据二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个标准并不能直接作为本案土地需要进行所谓休耕轮耕或者有机农业的证明,从目前情况看北京唯珍公司所主张的从事有机农业的证据是自己的认为,没有任何有关部门的审批,从刘斌堡村委会掌握的情况这么多年的撂荒是不具有合理性的;3.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北京唯珍公司反复称从2015年其进行有机种植,2019年要种植蔬菜150亩等,大量的耕种不可能没有实质性的证据,不能只凭北京唯珍公司口头的表达来确认历年的几十公顷的种植,这是不合理的;4.证据四真实性认可,是现场的照片,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比刘斌堡村委会提交的现场照片,北京唯珍公司的撂荒情况仍然存在,且从几张照片里可以看出都是杂草,有机农业并不是指不进行田间管理;5.证据五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刘斌堡村委会了解的情况北京唯珍公司的小程序现在没有在正常运行;6.证据六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结合北京唯珍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可以看出原来的地上是有枣林的,果林是需要田间管理的,如果杂草丛生会对果林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刘斌堡村委会已经提交了相应规划文件,可以看出本案诉争的土地就是耕地;7.证据七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即使原土地是林地和园地,果园也是不可以撂荒的,进行有机农业也不可以撂荒,会对果林造成极大损失;8.证据八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调查的方法采用的标准和调查人员的资质证书,调查表不是规划性文件,证明土地性质是林地没有法律依据;9.证人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从2016年到2021年鑫宇森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主张权利,反而在2021年刘斌堡村委会起诉鑫宇森公司之后,其法定代表人作为证人作某证言,其陈述是不真实的;10.证据十只有个别照片可以看出是拍摄于承包土地上破败的蔬菜大棚内,有大量图片都是局部的或者是特写,无法确认是否是在诉争土地上的照片,证明目的不认可,照片不是实际情况的反映;11.证据十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份图表明了诉争的土地是耕地,而且包含基本农田,图中显示的一般农用地的右半部分是刘斌堡村委会租给北京唯珍公司的,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占了大部分,包括了大量耕地,即使进行有机农业,果树果园也必须进行管理,否则会产生退化;12.证据十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看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13.证据十三无法识别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即使是真实的,诉争土地的电表实际的用电户有鱼塘、两千亩的苗圃、农家院和鹿厂还有北京唯珍公司一共五户,不能证明北京唯珍公司所称正常经营的情况;14.证据十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补充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原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修订为共同执行2014年3月28日延庆县会议纪要规定,双方参照的承包费标准就是会议纪要,所以证明目的不认可。

刘斌堡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21年9月26日拍摄的照片25张,证明涉诉土地现状;证据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涉诉土地存在违建;证据三、刘斌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明涉案土地性质;证据四、国土资源局调取的土地利用形状放大详细斑块图,证明涉案土地性质;证据五、延政发(2016)23号文件、证据六、延庆区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行动相关规定,证明《补充协议》是根据政府要求签订的;证据七、刘斌堡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证明《补充协议》的签订依据;证据八、13份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5年到2021年北京唯珍公司实际支付承包款的情况,从2015年开始北京唯珍公司就已经按照《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规定的价款支付了承包费,但北京唯珍公司从未按期付款,2020年也就是在本案诉争期间,北京唯珍公司实际支付土地承包费976 000元;证据九、刘斌堡村委会自有资金使用审批表、证据十、刘斌堡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据十一、 2020年刘斌堡村北坡唯珍土地流转发放表,以上三份证据证明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涉案土地应向村民支付流转费1 165 736元,刘斌堡村委会借款 187 936元,用于垫付北京唯珍公司应向村民支付的流转费,以及每一个村民的签字领取2020年流转费的情况。

经质证,北京唯珍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拍摄内容仅占全部承包区域的极小比例,不能客观反映案涉区域全貌和真实状况,仅为个别未来得及清理的地块,现已清理完毕,主要涉及部分破损的大棚和枣树林、黄芩地,该区域并非耕地,春秋大棚破损系目前种植物为露天种植,枣树林与黄芩地因有机种植不能使用除草剂,部分黄豆地与草共生是有机种植的特点,属于正常现象;2.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案涉土地是否有违建与本案无关,不是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且系北京唯珍公司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尚在二审程序中,该判决陈述中恰恰证明北京唯珍公司在案涉土地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投资建设了农用设施;3.证据三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图盖章为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人民政府,而非规划部门,且案涉区域与标识不清晰,无法证明案涉土地性质;4.证据四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图中仅部分区域涉及案涉土地,且土地性质包括果园、林地等,旱地(耕地)只占极小比例,刘斌堡村委会未能证明耕地具体区域和面积比例及利用现状和弃耕具体情形,同时案涉区域从2012年起发放退耕还林款连续发放5年,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案涉区域已非耕地;5、证据五、六、七,真实性无法确定,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文件仅为规范合同管理的文件,并未涉及承包费调整,不是《补充协议》中提到的延庆县人民政府第11期《会议纪要》,无法证明系《补充协议》签订的合理合法依据,该三份证据出具主体、内容均与本案无关;6.刘斌堡村委会再次补交的四份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且不是二审新证据;其中证据八中不显示付款人是北京唯珍公司的凭证,无法核实真实性,对显示付款人是北京唯珍公司的凭证认可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九、十、十一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也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对北京唯珍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七、十、十一、十二、十四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刘斌堡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八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未能提供原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北京唯珍公司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028OP1500129,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为生产(植物生产),基地名称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斌堡基地,基地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基地面积83.67公顷。2017年6月19日签发证书涉及的产品为:西红柿、茄子、辣椒,生产规模为1.2公顷;2018年7月20日签发证书涉及的产品为:西红柿、茄子、辣椒、大豆,生产规模为41.2公顷;2020年9月17日签发证书涉及的产品为:西红柿、辣椒、茄子、马铃薯、白菜、黄瓜、洋葱、大葱,生产规模为2.4公顷;2021年8月20日签发证书涉及的产品为:甘薯、马铃薯、黄瓜、西红柿、辣椒、茄子等29个品种,生产规模为57.68公顷;

北京唯珍公司提交唯珍刘斌堡基地近三年生产情况说明:自2015年起对全部1220亩(83.67公顷)进行连续不间断地有机认证…认证机构每年定时不定时的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检测、检查生产过程及书面记录等。我公司每年都顺利通过认证机构的有机认证监督,并且根据经营需要随时调整认证品种,2021-2022年度我公司选择认证了31个有机品种,其中大蒜和白菜两个品种正在扩项过程中。…2020年,除保有500余亩枣树林原始现状外,种植有机蔬菜100余亩,同时播种了将近400亩大豆和100余亩的其他作物,余地休耕。但由于疫情影响,封控严格,物资及人员流通极为不便,基地工人严重紧缺,露天大田形成严重草害,大豆等基本绝收…因我公司坚持有机种植模式,因此在基地工人紧缺、田间杂草荒地、大豆几近绝收的情况下,依然严格不使用任何除草剂和化学药物。2021年气候异常,罕见的长时间连雨天气对农作物生长及田间管理极为不利,杂草疯长致机械灭草因地湿而不得入…虽然草害依然严重,但土豆、洋葱、红小豆等杂粮在有机种植零添加条件下获得高产,大豆、红薯、芦笋等大田主力保持正常生长。…我公司最近已将黄芩地块灭茬拟秋后进行深翻,改种适宜作物,同时对枣林大面积杂草进行了清理,为冬季修剪做准备。…

2014年3月28日延庆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1期)关于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决定一、原则同意县园林局关于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土地流转费用统一调整为每亩每年1000元,以后每三年递增1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鑫宇森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出具书面证明并出庭作证:2014年3月我公司在刘斌堡村以每亩800元以后每三年增加80元的租地价格租刘斌堡村南土地710亩,16年村里要求必须按1000元收地租,不交钱就不让走村里的路或者不让进地里施工,所以我公司就按1000元交了地租。2016年又要求我公司按1000元交地租,我公司坚持不交钱,3月份村里的书记卢兴勇,主任韩志永带领本村村委会二十多人去我公司在地里的办公场所要求必须按每亩1000元收地租,不交钱就把我公司工作人员赶出去,他们要断水断电,封门,不让我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我公司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迫在6月份签了这个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在庭审中,北京唯珍公司询问证人“就你了解的情况在2016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共三家都是受胁迫签订的吗”,赵强回答“其他人是怎么签订的我不了解,我自己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被胁迫的”。在庭审过程中,赵强确认鑫宇森公司所承租土地自2015年起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每年领取政府发放的行业补贴;因鑫宇森公司未按期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土地租赁费用,刘斌堡村委会已起诉鑫宇森公司,案件正在审理中。刘斌堡村委会对赵强所作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其自2015年起按每亩1000元标准交纳承包费,均无异议,而在2021年刘斌堡村委会起诉鑫宇森公司后在本案中出庭作证,其陈述是不真实的。

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唯珍公司申请向北京市延庆区供电公司刘斌堡乡刘斌堡村供电所调查案涉土地于2016年9月份断电情况及原因。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延庆供电公司回函称:经系统核实,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在国网北京延庆供电公司办理报装用电手续,不属于国网北京延庆供电公司的用电客户,且当日该公司所在区域内无用电线路停电计划,因此该公司在2016年9月出现相关情况与国网北京延庆供电无关。

根据刘斌堡村委会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显示,2015年至2018年,北京唯珍公司均在3月-4月初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案涉土地承包费;在2019年于5月24日支付980 000元、于6月14日支付362 000元,分两笔向刘斌堡村委会交纳当年案涉土地承包费,付款总额经计算折算为每亩1100元。刘斌堡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后,北京唯珍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由张作玉向刘斌堡村委会代为支付976 000元;于2021年3月6日由全食有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刘斌堡村委会代为支付976 000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讼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补充协议》的效力以及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

一、涉案《补充协议》的效力

《补充协议》虽系刘斌堡合作社与北京唯珍公司签订的,但刘斌堡合作社是代表刘斌堡村集体,且明确约定该《补充协议》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系原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依照2014年3月28日延庆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1期)相关决定对案涉土地承包费进行调整,加之《补充协议》签订后北京唯珍公司确实按照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用履行了支付义务。关于北京唯珍公司就其主张的《补充协议》系受到逼迫强制签订所提交的证据,其中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延庆供电公司的回函不能证明北京唯珍公司所称时间段存在断电情形且系刘斌堡村委会原因所致;赵强所作证言亦称“其他人是怎么签订的我不了解…”,且赵强系鑫宇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鑫宇森公司自2015年起即按每亩1000元标准交纳承包费,现因2021年刘斌堡村委会起诉其拖欠承包费,而在该纠纷中主张该案所涉《补充协议》无效,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赵强的证言不予采信。由此,北京唯珍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补充协议》系受到逼迫强制签订的上诉意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涉案《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

一审法院以北京唯珍公司并未合理利用土地,导致土地长期、大面积撂荒,违反了我国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为由判定双方的流转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北京唯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有机农业认证证书,显示北京唯珍公司从事有机农业生产,且生产规模逐年扩大,结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可知取得该有机农业认证证书需专业认证人员前往现场勘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能够佐证北京唯珍公司未长期、大面积撂荒土地。连续撂荒系一种持续性状态,结合有机农业需休耕轮作的特点,部分土地照片、现场勘查等均不足以证明存在连续撂荒的情形。一审法院以该理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证据并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斌堡村委会依约将土地交付给北京唯珍公司,北京唯珍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承包费。但是,北京唯珍公司多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刘斌堡村委会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2018年2月18日、2019年3月1日、2020年2月21日向北京唯珍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其于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当年土地承包费,并告知逾期仍未缴清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北京唯珍公司虽此后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了承包费,但均未按期支付,存在延迟支付情形。2020年3月23日,刘斌堡村委会诉至一审法院后,北京唯珍公司才按每亩800元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了2020年度的承包费97.6万元,但未支付《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承包费,致刘斌堡村委会称其需对外借款垫支向村民发放土地流转费。2021年3月6日,北京唯珍公司仍按每亩800元刘斌堡村委会支付97.6万元,未支付《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承包费,刘斌堡村委会亦当庭表示已无力借款垫支向村民发放土地流转费,并因北京唯珍公司的涉诉情况对其继续履约能力产生极大怀疑。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费用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每年能否按时收到承包费用直接影响农民全年家庭收入水平。北京唯珍公司多次未及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导致刘斌堡村委会将土地出租收取承包费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刘斌堡村委会请求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应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遗漏了刘斌堡村委会关于解除《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且合同解除的时间确认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北京唯珍公司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刘斌堡村委会,并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的状态。

另,北京唯珍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刘斌堡村委会支付承包费构成违约,但因延庆区平原造林,北京唯珍公司已将案涉土地中的46.82亩交回刘斌堡村委会,由延庆园林绿化局使用,故就该部分土地不应再收取承包费。北京唯珍公司虽称其已交回刘斌堡村委会土地面积非46.82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由此一审法院支持刘斌堡村委会要求北京唯珍公司支付剩余承包费36.6万元,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北京唯珍公司逾期支付案涉承包费,一审法院对刘斌堡村委会关于逾期支付部分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北京唯珍公司其他上诉意见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2016年9月1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自2021年3月1日解除。

四、变更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314 498元及违约金(以314 4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五、驳回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50元(已交纳),由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刘斌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84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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