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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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中心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1194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8402.57元; 以上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滨支行账号:62×××7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3660元;保全费820元、鉴定费5140元,合计5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