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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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恒运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2.判令依法判令被告广州恒运公司向原告刘**赔偿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告道客巴巴公司向原告刘**赔偿损失2000元。 事实与理由:刘**2007年8月26日在畅享网发布了《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在《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中,刘**写到:2005年之夏,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为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提供了企业文化咨询服务,并取得了较好效果。2007年之夏,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又邀请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为该厂提供了安全文化咨询服务。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企业文化的导引下,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依据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基础,创造性地提出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模式,“五进五融”这一模式的总结性提出和创新性的提升,得到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的赞同和好评。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的具体内涵是指: 安全文化进单位:每位厂领导带着安全文化理念分别承包基层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带着安全责任深入基层工作;每个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个单位与安全相关的事物(设备、场地、产品、半成品、工机具、消防安全设施等)都要明确对应责任人。 安全文化进班组: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班组的安全管理的好坏的;企业安全隐患和事故,大多是在班组及其活动范围里出现的,所以,安全文化工作的重点和对象要放在班组,经常组织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文化活动。 安全文化进岗位:结合关键岗位的特征,确定关键岗位对应的安全文化理念,让关键岗位的员工和其他岗位员工都能带着安全文化理念工作,以实现“在岗一分种,安全六十秒”。 安全文化进家庭:安全不只是某一个人的事,也不只是该职工所在企业、单位、班组的事,每一个安全事故的背后受害者,还有家庭及亲人,所以,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家庭也是安全文化建设生力军的作用。 安全文化进红村:红村或总机械厂的社区有安全,红村的社区还是总机械厂经营、生产活动的环境,安全文化进红村、社区是必要而重要的。 体现出:安全文化从单位到班组、到岗位,延伸到家庭,遍布红村每个角落,处处有安全文化,处处都安全。 安全文化融于心:提炼的安全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全体职工对安全和安全文化有高度的认识,全体职工理解并认同总机械厂的安全文化理念。 安全文化融于眼:处处都有醒目的安全文化标语、口号、警语和安全报警标志;红村或总机械厂里的各项事物都在安全监控范围内;与安全文化不相符、与安全标准不相符的安全隐患能及时被发现、报告、整改,做到“眼睛里容不下安全隐患的沙子”。 安全文化融于口:安全文化理念朗朗上口,安全文化人人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常规化。 安全文化融于手: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安全是可控制的,安全是在控制的;《安全文化手册》人人有,操作规程握在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握在手,能随时启动。 安全文化融于行:领导先行、率先垂范,全员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体现安全文化理念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规程得以执行,人人做安全的事,不做“三违”的事;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纠正“三违”的事;经常进行安全文化主题活动和安全演习活动。 体现出:安全文化最终是要落实到全员行动中去的。 北京时间2020年8月18日,刘**在美国看到化名为“sjduan1967”的网友于2014年10月5日上传到道客巴巴的《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在《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中,写道:一、对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的层面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进”的方法:安全文化进部门(室、直属企业);安全文化进班组(科); 安全文化进岗位;安全文化进家庭;安全文化进社区;二、对安全文化落实到职工的言行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融”的做法:安全文化融于心;安全文化融于眼;安全文化融于口;安全文化融于手;安全文化融于行。三、“五进五融”的具体内涵。“五进”的具体内涵,如下表所示:1 安全文化进部门(室) 每位部门领导带着安全文化理念分别承包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带着安全责任深入基层工作;每个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个单位与安全相关的事物(设备、场地、产品、半成品、工机具、消防安全设施等)都要明确对应责任人;2.安全文化进班组 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班组的安全管理的好坏的;企业所发生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大多是在班组及其活动范围里出现的,所以,安全文化工作的重点和对象要放在班组,经常组织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文化活动;3.安全文化进岗位 结合关键岗位的特征,确定关键岗位对应的安全文化理念,让关键岗位的员工和其他岗位员工都能带着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工作,以实现“在岗一分种,安全六十秒”。4.安全文化进家庭 安全不只是某个人的事,也不只是该职工所在企业、单位、班组的事,每一个安全事故的背后受害者,还有其家人和亲友,所以,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家庭也是安全文化建设生力军的作用。5.安全文化进社区 全员所生活的社区的安全,关系到集团公司经营、生产活动的环境,集团公司经营、生产活动的安全也关系到社区,鼓励员工其家属积极参与社区、公司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安全活动。 “五融”的具体内涵:1.安全文化融于心 提炼的安全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全体职工对安全和安全文化有高度的认识,全体职工理解并认同恒运集团公司的安全文化理念;2.安全文化融于眼 处处都有醒目的安全文化标语、口号、警语和安全报警标志;恒运集团公司里的各项事物都在安全监控范围内,与安全文化不相符、与安全标准不相符的安全隐患能及时被发现、报告、整改,做到“眼睛里容不下安全隐患的沙子”; 3.全文化融于口 安全文化理念朗朗上口,安全文化人人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常规化。4.安全文化融于手 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安全是可以控制的,安全是在控制的,《广州恒运集团公司安全文化手册》人人有,操作规程握在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握在手,能随时启动;5.安全文化融于行 领导先行、率先垂范,全员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体现安全文化理念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规程得以执行,人人做安全的事,不做“三违”的事;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纠正“三违”的事;经常进行安全文化主题活动和安全预防演习活动。“五融”的内涵体现出:安全文化最终是要落实到全体员工的每一项行动中去。 从上述涉案文档可以看出:1.“sjduan1967”2014年10月5日上传到道客巴巴的《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出自广州恒运公司。2.广州恒运公司的“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与原告刘**创新提出的安全文化建设“五进五融”的模式概念,完全一致。3.广州恒运公司在“五进五融”中所写的每一个“进”,与原告刘**在“五进五融”中所写的每一个“进”,意思高度雷同。4.广州恒运公司在“五进五融”中所写的每一个“融”,与原告刘**在“五进五融”中所写的每一个“融”,意思高度雷同。 “恒运集团”是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首页网址为www.hengyun.com.cn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主办单位显示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运公司网上,有“集团简介”一栏, 写道: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运集团”)。 道客巴巴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应当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对信息进行审查、过滤、人工浏览,判断是否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一旦发现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应及时删除,停止其发布、传播。网友在道客巴巴网上转发的《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抄袭刘**创造性提出的“五进五融”,侵犯了原告刘**的著作权,道客巴巴网扩散了侵权影响,被告道客巴巴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 被告广州恒运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第一,被答辩人所称的案涉网络短文来源不明,与答辩人无关,不应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据被答辩人诉状所称的网络短文,系其在道客巴巴网上看到,被答辩人称该文上传者为化名“sjduan1967的网友”。但该sjduan1967是何许人,被答辩人自己都无说明。而答辩人既不是该sjduan1967,也不清楚该“sjduan1967”是何人,该人员上传涉案文章纯属其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也从未提过《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被答辩人称案涉的2014 年 10 月 5 日网文,网址是 https://www.doc88.com/p-9562751705818.html,也不是答辩人的网址。被答辩人草率以网上一篇出处不明、表述不清的短文,没有确切的证据确定这篇文章出处,仅以该文中出现了“恒运集团公司”字样,就武断推测涉案网文出自于答辩人,是完全错误的。所以,被答辩人所指涉案网文来历不明、身份不明,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联,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的被告,是不成立的。 第二,答辩人从未提过“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目前也未印发《广州恒运集团公司安全文化手册》。事实上,答辩人从未提过《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到目前为止,答辩人尚未印发《广州恒运集团公司安全文化手册》,也未委托任何人对所谓安全文化建设的模式进行总结和提炼,答辩人无需要借用被答辩人的所谓作品。在收到被答辩人的起诉材料前,答辩人并不知晓他人在网上上传带有“恒运集团”类似字样的所谓《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网文,答辩人亦从无指派人员上传该网文。 第三,被答辩人仅凭一份网络文章截图,不能证明答辩人有侵权行为。被答辩人仅凭一份网络截图无法证明答辩人具有侵权行为,网络截图在生成、存储、传输和接受、收集等诸多环节都可能被改变。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网址,现在无法查看到被答辩人所称网文。被答辩人所称的该文真实性存疑。从被答辩人提供截屏看该网文的形式,属于网络短文,既不是以答辩人语气来叙述,也无答辩人落款,丝毫不能证明答辩人侵害了被答辩人署名权。 第四,在坚持前述理由的前提下,被答辩人的赔偿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显然,被答辩人主张赔偿20000元的损失,也毫无事实证据。答辩人无侵害被答辩人的作品署名权的情形,在主客观上均不存在借用被答辩人的所谓作品的必要性。被答辩人提供的材料亦无法证明涉案的文章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作品署名权,无需承任何担赔偿责任。 被告道客巴巴公司辩称,一、我司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已经满足了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我司提供了网站后台记录的涉案文档及上传用户的相关信息,显示了文档的删除时间,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涉案文档链接访问结果显示为“404错误”失效链接,证实我司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 二、我方既非涉案文档内容制作者,也未直接提供涉案文档;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平台,对文档可能侵犯原告署名权并无过错。原告主张涉案文档内容为被告一制作,认可涉案文档为网友上传至我方网站,我方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也即我方并未直接实施侵害原告署名权的行为。即便文档内容的制作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我方网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对文档内容制作者涉嫌侵犯原告署名权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告在诉前并未向我司发出过任何形式的要求删除通知,我司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我司对文档内容制作者涉嫌侵犯原告署名权不存在明知的过错。 (二)我司对涉案文档涉嫌侵犯原告署名权不存在应知的过错。1.信息存储空间不负有全面审查海量文档内容的法律义务。2.涉案文档未被至于网站首页等能够被明显感知的位置,网站也不对文档进行推荐、编辑等操作,在诉前我司根本无法知悉涉案文档的存在。3.涉案文档内部无任何有关原告权属的信息,且原告主张涉案文档仅几句话引用了原告的作品,诉前我司根本无法知晓涉案文档可能侵犯原告署名权。4.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我司事先对原告的作品并不知晓,且即便是对于知名作品而言,也无法苛责信息存储空间能够注意到海量文档中的某一篇引用了原告的某句话且未注明出处。 (三)原告提供的涉案文档前台截图显示文档的浏览次数极低。也是说,涉案文档的存在,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人身上的、财产上的损失。 三、我司为防范和及时制止侵权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及管理义务。我司网站前台公示了多种方便快捷的投诉维权入口,已为权利人提供了较为完善且能够迅速反应的维权渠道。网站前台多处位置均警示用户不得分享侵权文档,用户在上传文档之前需要仔细阅读上传须知作出承诺不上传不法内容后才能够上传。我司已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告知和管理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涉案文章发表页面显示:2007年8月26日发布于在畅享网发布了《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企业文化的导引下,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依据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基础,创造性地提出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模式,“五进五融”这一模式的总结性提出和创新性的提升,得到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的赞同和好评。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是指:1. 对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的层面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进”的方法:安全文化进单位;安全文化进班组; 安全文化进岗位;安全文化进家庭;安全文化进红村;2.对安全文化落实到职工的言行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融”的做法:安全文化融于心;安全文化融于眼;安全文化融于口;安全文化融于手;安全文化融于行。”涉案文章包含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的具体内涵。 原告提交道客巴巴网站涉案文档页面显示:用户“sjduan”于2014年10月5日在道客巴巴网站上传名称为“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的WORD文档,浏览次数13,下载积分0。涉案文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的层面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进”的方法:安全文化进部门(室、直属企业);安全文化进班组(科); 安全文化进岗位;安全文化进家庭;安全文化进社区。二、对安全文化落实到职工的言行上来讲,倡导和执行“五融”的做法:安全文化融于心;安全文化融于眼;安全文化融于口;安全文化融于手;安全文化融于行。”涉案文章以表格形式列明“五进五融”的具体内涵,其中包含“全体职工理解并认同恒运集团公司的安全文化理念”“恒运集团公司里的各项事物都在安全监控范围内”“《广州恒运集团公司安全文化手册》人人有,操作规程握在手”等语句。涉案文档字数1200余字,经比对,与涉案文章有大比例相同或相似内容。 原告为证明涉案文档出自被告广州恒运公司,提交广州恒运公司官网简介,显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运集团”。原告提交道客巴巴网页截图,显示道客巴巴用户“喂喂喂”于2012年8月1日上传“从四个注重入手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显示 “作者:蒋开懿;单位: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恒运公司提交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址及微信公众号,拟证明被告广州恒运公司从未在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一文。被告广州恒运公司提交了关于印发《广州恒运集团公司2009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恒运集团公司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拟证明被告广州恒运公司在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从未提及到《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 被告道客巴巴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道客巴巴网站中《版权声明》《用户使用规则》《服务内容》《积分规则》《上传须知》《注册协议》《投诉举报》“联系我们”等进行了取证,证明道客巴巴网站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于明显位置提醒用户上传原创文档,并有多个通知删除渠道,积分仅在文档上传用户及下载者之间进行流转,其仅在中间提供积分兑换的服务,不从中获利。其中,《版权声明》载明:“作为在线文档分享网络服务提供者,道客巴巴仅为网络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道客巴巴仅对用户上载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如果阁下是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且您认为道客巴巴站上用户上传内容侵犯了您对该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阁下务必书面通知本公司”,声明后附投诉资料的投递地址等。《积分规则》显示,积分的增加包括“被其他用户积分下载的文档所得积分,自动累加到上传者的账户中”等,积分的减少包括“成功下载其他用户的文档,积分减少,积分自动累加到上传者账户中”等,积分可以兑现,兑换比率为100积分=1元。 被告道客巴巴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道客巴巴网站中会员查询、文档删除、404错误等进行了取证,证明涉案文档为网络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且已删除涉案文档、下载涉案文章的费用已经返还。其中会员查询信息,包括登录名昵称、注册邮箱、注册时间、注册IP、最后登录时间、最后登录IP等。文档删除信息显示文档名称、文档网址、浏览次数29、删除时间2020年9月15日等。原告认可涉案文档已删除。 以上事实,有涉案涉案文章网络发表截图、涉案文档截图、广州恒运公司网址与微信公众号、广州恒运公司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与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文章发表网页的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文章的作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文档由用户上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广州恒运公司为涉案文档的作者及上传者,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恒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原告对于被告广州恒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道客巴巴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者,对涉案文档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在收到通知之前,道客巴巴公司未注意到涉案文档并无过错。被告道客巴巴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道客巴巴公司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道客巴巴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