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飞行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奇炫公司、雷震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7 500元以及合理开支2500元,其中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飞行船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幻想纪元》(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完整著作权。飞行船公司发现奇炫公司、雷震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www.kuai8.com(域名kuai8.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飞行船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奇炫公司、雷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飞行船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飞行船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市场发行秩序。

奇炫公司答辩称:一、飞行船公司未提供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证书》,不能证明涉案游戏属于飞行船公司;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证据保全时间是2018年10月17日,起诉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诉讼时效已过;三、飞行船公司提供证据保全时间在《授权委托书》生效之前,证据保全无效;四、奇炫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成立,2016年4月后运营“快吧游戏”网站。涉案游戏上传时间为2013年12月,时间在奇炫公司成立之前,2016年4月前网站由南京凡游所有并经营;五、飞行船公司仅举证通过盒子下载游戏,但未对下载后的游戏是否能正常运行进行举证;六、即使认定奇炫公司为侵权主体,飞行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且要求赔偿金额过高;七、奇炫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且已经及时删除涉案游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飞行船公司的诉讼请求。

雷震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18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峻奥汀公司)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5SR13876,软件名称:“幻想纪元”游戏软件[简称:幻想纪元]V1.0,首次发表时间2000年7月15日,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

2018年1月1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峻奥汀公司)向飞行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的基本内容如下:宇峻奥汀公司将所附游戏(附件中包含涉案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给飞行船公司。飞行船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飞行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0月17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680号公证书(简称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18年10月13日,公证人员和飞行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台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公共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在“网站域名”栏处输入“kuai8.com”,在“输入验证码”栏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奇炫公司,网站名称为“快吧游戏”,网站首页网址为“www.kuai8.com”。

返回“备案信息查询”,查询“1188.com”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雷震公司,网站名称为“1188手游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1188.com”。点击“www.1188.com”,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苏网文[2016]0851-015号”,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名称为雷震公司,网站域名包括http://www.1188.com/、www.kuai8.com在内的7个域名。

返回“www.kuai8.com”,点击“快吧盒子”,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电脑下载”,设置下载存储路径,点击“保存”,进入相对应页面;下载完成后,点击“打开文件夹”,点击“Kuai8Box_v5.3.1.7756”程序,点击“运行”,点击“立即安装”,进入相对应页面。安装完成后,点击“立即体验”,进入相对应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幻想纪元”,点击搜索按钮,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幻想纪元”,页面显示更新时间为2013年 12月27日;点击“下载游戏”,进入下载安装界面。

奇炫公司对于在“快吧盒子”软件可以搜索下载涉案游戏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涉案游戏由案外人于奇炫公司成立之前上传,且涉案网站于2016年4月后才转由奇炫公司经营管理。

飞行船公司提交了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介绍,据此主张该公司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游戏开发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拆封公证封存光盘,使用电脑运行下载后的涉案游戏,游戏画面显示有“幻想纪元”。奇炫公司、雷震公司均未就侵权公证下载的游戏并非涉案游戏或无法正常运行一节进行举证。

另,飞行船公司当庭确认涉案网站已停止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撤回了要求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封底封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飞行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飞行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四、奇炫公司和雷震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飞行船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光盘外包装,根据该外包装显示的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宇峻奥汀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现有证据显示,飞行船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游戏相应范围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针对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奇炫公司以飞行船公司未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由,主张飞行船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游戏著作权另属他人,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亦作出相同规定。本案飞行船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飞行船公司本案起诉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未超过诉讼时效。奇炫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在案的公证书显示,从涉案网站可以下载“快吧盒子”,从“快吧盒子”可以下载涉案游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游戏。

奇炫公司主张一方向用户提供了下载后可以正常使用的游戏安装包,方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院认为,经操作公证下载的涉案游戏安装包,该游戏可正常运行,涉案网站经营者的提供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游戏的可运行版本,可以据此认定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实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案中,飞行船公司主张依据其提供的备案查询记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认定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为奇炫公司和雷震公司。奇炫公司认可其系涉案网站及软件的经营者,但主张涉案游戏系由案外人初始上传并向公众提供,其2016年4月后方才参与运营,不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奇炫公司未就其上述主张进行举证,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且即便涉案游戏系案外人初始提供,奇炫公司负责该网站及软件运营后,理应知悉涉案软件存在提供游戏下载的经营内容,其有义务对现有内容进行筛查,下架侵权内容,故其仍应就涉案网站及软件运营期间存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至于雷震公司,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雷震公司取得了涉案网站域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奇炫公司主张雷震公司未实际管理运营网站,但二被告均未能就此进行举证,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雷震公司亦为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二者应共同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未举证证明飞行船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奇炫公司、雷震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性质、知名度、上市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20 000元。对于合理支出,飞行船公司未举证证明公证费、律师费的具体支出数额,本院根据本案案件特点、实际进行公证以及确有律师出庭的事实,酌情支持合理开支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310元(已交纳),被告南京奇炫欢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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