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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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浦江县振强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537.50元,合计3002537.50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11月2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浦江县鸿鑫铁皮厂、浦江县飞云金属压延厂、浦江县宏业钥匙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浦江县鸿鑫铁皮厂、浦江县飞云金属压延厂、浦江县宏业钥匙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振强锁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县振强锁业有限公司、浦江县鸿鑫铁皮厂、浦江县飞云金属压延厂、浦江县宏业钥匙厂、***、***、***、***、***、***、***、***共同负担。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2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