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沃(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中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412 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0 000元(按照合同总额1 650 000元的20%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广告牌设置地点为北三环木偶剧院,广告发布期为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合同总额为1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广告发布9个月后,应支付尾款412 500元,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中恒公司(甲方)与中沃公司(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第11.2条约定,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中载明中恒公司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德润科技大厦305室。经询问,双方均认可该地址为签订合同时中恒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恒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但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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