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第三分公司
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中级会计实务》(简称涉案图书)并非盗版图书;2.经济科学出版社一审提交的侵权证据是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充学员而非法取得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3.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不是本案的交易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交易的双方为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书商,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4.一审法院显失公平,针对同类型案件判定的经济损失高低不等。

经济科学出版社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融汇仁和公司同意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立即停止发行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中级会计实务》盗版图书;2.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0 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报名定金96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材料印制费175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000元);3.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图书权属查证

《中级会计实务》封面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和“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版权页载明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9年3月第1版,ISBN 978-7-5218-0377-8,590 000字,定价56元。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权利,期限5年,自涉案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

(二)涉案侵权行为事实查证

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申请进行了如下公证:2019年5月28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该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上奥世纪中心写字楼A座6层仁和会计,该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室内报名参加培训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同时取得包括《中级会计实务》在内的书籍五本及收据一张。该委托代理人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门前附近用手机地图软件定位该店位置后截屏。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复印、封存并再次拍照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收存,同时将以上照片打印件及收据复印件附公证书。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9号公证书。经一审当庭勘验,随机抽取页码核对,正版涉案图书封面粘贴有防伪标识,版权页载有防伪鉴别方法与打击盗版举报热线等,前述封存图书无对应内容,除前述差异外,封存图书的封面、封底及书籍内容均与正版涉案图书一致;前述收据载明“初级职称课程定金480元”,加盖“仁和会计北京西三旗校区缴款专用章”;账单详情页面载明收款方为融汇仁和公司。

在一审庭审陈述中,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认可前述勘验比对情况,认可前述公证取证地址系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经营地址,但对前述公证提出质疑,认为取证未完整显示交易情形并遗漏了他人收款等重要事实,否认前述封存图书与收据系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提供,否认收据所盖系其公章:关于封存图书来源,两方曾就此提交张蒙蒙情况说明复印件、劳动合同、电子支付记录打印件等材料主张系员工个人提供,后撤回相关证据,另行提交《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处理通报》《仁和会计教育报名登记表》《中级职称(团报)协议书》《关于部分校区教材被查收的警示通知》《关于再次重申加强校区教材管理的通知》用以证明其不提供教材,内部就此明文严禁并明令整改,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关于收款收据,两方称若收款方为融汇仁和公司,则该笔款项应为培训费用,而非书费,并就此提交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前述均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若前述自制内部文件属实,则恰好可以证明融汇仁和公司各校区存在发行、销售多种盗版教材并因此被查处的事实。

另查,2019年7月4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经济科学出版社等委托,向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荣昌仁和公司)、融汇仁和公司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向学员提供盗版书与电子书的侵权行为。

(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要素查证

1.涉案图书知名度与市场价值相关情况

正版涉案图书版权页显示印数:000 001-150 000册。

经济科学出版社对财政部官网所取证的时间戳内容显示:“2019年考试报考人数再创历史新高……中级资格160万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当当网、京东商城、亚马逊网站图书销量排名网页所取证的时间戳内容显示:2019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图书在当当网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图书销量榜分别排名第1、1、2位;在京东商城全部考试类图书销量榜分别排名第2、8、24位;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套装于2019年7月18日15时30分在亚马逊财经与管理类考试图书小时榜排名第25位。

2.融汇仁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影响力及涉诉、涉查处等情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结果显示,融汇仁和公司为荣昌仁和公司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北京融汇仁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融汇仁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案外人四川荣新仁和会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融汇仁和公司控制人相同。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前述企业及其分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在一审庭审陈述中,融汇仁和公司认可荣昌仁和公司系其母公司,认可前述相关主体工商信息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及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网安大队备案情况显示,仁和教育网(域名rhjyw.com)、仁和会计教育网(域名whrhkj.com、rh90.com)主办单位均为荣昌仁和公司。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仁和会计集团官网(rhjyw.com、whrhkj.com)经营规模介绍网页、仁和会计搜狐号网页文章、大众点评平台仁和会计北京校区评价以及仁和会计获得腾讯教育年度总评榜“2017年度影响力教育品牌”等第三方报道进行了时间戳取证,主张“仁和会计”在全国70多个城市开设近400所直营校区,在会计培训行业影响力大、行业地位领先。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质疑大众点评平台评价真实性,认可前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19)京0491民初38213号民事判决书,对荣昌仁和公司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作出了认定;作出(2019)京0491民初38214号民事判决书,对荣昌仁和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书籍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作出了认定。另有2016年荣昌仁和公司及其济南相关分公司与经济科学出版社因图书侵权纠纷诉讼和解形成的(2016)鲁01民初1444、1445、1446、1447、1448号民事调解书等。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融汇仁和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北京大兴旧宫分公司、北京昌平第一分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分别因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分别包括《经济法基础》《经济法》《会计》等图书)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具(京)文执罚[2019]第10139、5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京)文执罚[2018]第50056、5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2019年6月28日,河北省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举报扣押融汇仁和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中级会计实务》等,经济科学出版社出具出版物认定函等,认定扣押物品清单中前述图书为非法出版物。2019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文化局、洪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荣昌仁和公司及仁和会计教育(地大校区分店)等处进行抽样取证检查,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出版物认定函与照片打印件等,主张在荣昌仁和公司各校区查处大量非法出版物。另有2018年9月7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分别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局出具出版物认定函,认定取样图书中《初级会计实务》(2018)等为非法出版物。2019年11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双综(文旅)物单(2019)第394号物品清单(编号“0001104”),物品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等,载明当事人为四川荣新仁和会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当事人(签名及日期)”处载李淑华签名。同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分别出具出版物认定函,认定取样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经济科学出版社另提交若干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的案外取证公证书和微信聊天记录录屏视频,与前述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用以证明“仁和会计”在全国多个校区发行盗版会计教材,主张融汇仁和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多次侵权、重复侵权及变相重复侵权,侵权情节严重。

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对前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提出异议,对前述视频证据不予认可:针对前述诉讼材料,提交2019年至2020年期间经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案的撤诉裁定书作为反证,主张经济科学出版社滥诉;针对行政处罚材料,主张其通过本次诉讼才知晓,相应罚款均为个人缴纳,行政处罚相对人均为个人而非公司,提交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双综(文旅)决告字[2019]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作为反证,认可前述“李淑华”为其关联公司员工,但表示其中所载“李淑华: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明与公司无关;针对视频证据,主张已就融汇仁和公司北京大兴旧宫分公司员工假章事宜进行刑事报案,并就此提交受案回执。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其所述及相关证据均不予认可。

3.合理开支

关于合理开支,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以下票据作为佐证:金额为1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一张;(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9号公证书所附金额为480元的收据一张与金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明确因公证取证涉及五本图书,故在本案中分摊主张报名定金96元与公证费500元;金额为990元、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打印、复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及金额为133元、服务名称为“信息化学品*光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因诉讼材料印制费用涉及6案,故在本案中分摊主张打印费165元与光盘刻录费用10元。就律师费,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交证据在案佐证。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对此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涉案图书、(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9号公证书及封存图书、收据、保险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打印费发票、光盘费发票、时间戳证据若干、参考案件诉讼材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和会计教育集团文件等证据材料与当事人一审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图书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保护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据(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9号公证书及封存图书与当庭核验情况,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向学员提供了封存图书,且经比对,封存图书内容与涉案图书内容一致,但封面防伪标识、版权页与正版涉案图书存在差异。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未就其所抗辩之未提供、他人提供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亦未提交其合法来源凭证,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涉案图书,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融汇仁和公司应一并与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就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在案佐证。双方关于是否存在关联公司多次、重复侵权问题存在争议且尽力举证。就此,一审法院认为,自侵权行为之重复性看,融汇仁和公司之多分支机构、关联公司,多次因非法出版物问题涉诉或被行政查处,其中明确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亦不在少数;自主体专业程度上看,融汇仁和公司系从事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的专业机构,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相关教材、图书等应为其从事培训之所需,其理应对图书正版与否具备较高的辨别能力,理应知晓涉案图书之市场价值,且应就使用正版图书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即使退一步,就其所言集团内部明令整改及员工私售而言,既未能杜绝侵权行为,也是管理职责行使不到位的表现。综合以上主观过错情节认定,同时考量涉案图书的字数、定价、权利基础以及教材适用期限与知名度、侵权方式和经营范围等,一审法院对经济科学出版社所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调整、部分支持。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取证、报名、印制诉讼材料、财产保全事实存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主张分摊数额合理,一审法院对公证费、报名费、诉讼材料费用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予以全额支持;律师费部分,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考虑其委托律师代理关联案件出庭诉讼的事实,酌定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二、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94 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99 000元;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第三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为证明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员工在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诱导下提供了涉案图书,向本院提交了:1.(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995号公证书;2.(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988号公证书;3.昵称为“张波”的微信用户的转账截图及身份信息页面截图;4.(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935号公证书;5.融汇仁和公司员工黄婷婷向昵称为“幸福”的微信用户转账的截图;6.昵称为“幸福”的微信用户的身份信息页面截图;7.(2021)西证民字第9794号公证书;8.(2021)闵玉融证内民字第7555号公证书;9.(2019)渝信证字第23847号公证书。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为证明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向本院提交了:10.(2021)辽01民终6506号民事判决书;11.(2021)黑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经济科学出版社认可证据1、2的形式真实性,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对于证据3-9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可证据10、11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经济科学出版社为证明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大量侵权,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一审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向本院提交了:1.(2020)苏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2.(2020)苏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3.(2021)闽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4.(2021)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5.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的文章《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官这样认为……》。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图书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购买涉案教材的取证方式并无不妥。故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所称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书的取证违法、假冒学员引诱其公司员工购买图书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处取得。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虽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不认可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并提出鉴定申请,但设置防伪标识系出版者打击盗版、消费者识别正版的重要手段。故在经济科学出版社已初步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的情况下,推翻上述初步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为正版教材的举证责任在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在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对经济科学出版社初步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同一时间段公证购买了培训课程及侵权书籍,付款收据加盖“仁和会计北京西三旗校区缴款专用章”,账单详情页面载明收款方为融汇仁和公司,且上述行为均发生于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涉案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系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所实施,并无不当。综上,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故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的方式并无不当。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文字作品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以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者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许可使用费、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情节,同时考量涉案图书的字数、定价、权利基础以及教材适用期限与知名度、侵权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考虑公证取证与委托诉讼等情况酌情确定数额,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亦无不当。故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融汇仁和昌平三分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平第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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