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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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遵义兴达俊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新车代购协议》; 二、由被告遵义兴达俊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2029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17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兴达俊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由原告***负担4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