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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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王平经济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翟**、王**将西王平经济合作社土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拆除,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西王平经济合作社自建国后土改时就拥有涉案土地所有权。翟**、王**未经西王平经济合作社同意,未经批准,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房,属于非法占用。

翟**、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京煤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西王平经济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翟**、王**拆除在西王平经济合作社土地上所建房屋、将土地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西王平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7月3日取得京门集有(2013)第×××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该土地所有证载明宗地编号、地籍图号及土地四至,航拍图显示翟**、王**所修建的房屋位于西王平经济合作社享有所有权的土地范围之内。

翟**、王**于2013年之前将涉案房屋建成。

法院经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查询京门集有(2013)第×××号土地及京煤集团相关土地的地籍信息,无2013年7月3日之前相关土地权属登记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西王平经济合作社取得京门集有(2013)第×××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之前,翟**、王**已将涉案房屋建成。西王平经济合作社主张涉案房屋建成时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其所有,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调取的相关土地档案中亦无涉案房屋修建时占用土地的权属记载。西王平经济合作社在2013年取得土地所有权时,应对地上物的权属一并予以处理,现西王平经济合作社以后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要求翟**、王**拆除土地确权之前的房屋,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西王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西王平经济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之前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属于西王平经济合作社,西王平经济合作社不能证明翟**、王**非法占有涉案土地,其依据土地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西王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西王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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