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国盛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泰合连城投资有限公司 宗翰融创(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查,泰合连城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国盛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就泰合连城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展了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藏国盛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