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49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4年至2016年在被告处务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工资149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给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喇**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2014、2015、2016年欠发工资统计表,拟证明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其工资14911元的事实。

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以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015年、2016年原告喇**给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务工,期间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原告喇**给付了部分工资,尚欠14911元一直没有给付。现原告喇**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其劳务工资1491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喇**劳务工资14911元是否属实的问题。对此有原告喇**提交的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2014、2015、2016年欠发工资统计表予以佐证,本院依职权进行了审核,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喇**要求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其劳务工资149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喇**劳务工资14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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