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措拉嘎布皇庭音乐酒吧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1)藏02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措拉嘎布酒吧支付张*货款16,27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措拉嘎布酒吧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客观不符,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措拉嘎布向张*赊售食材货物时,措拉嘎布酒吧指定的收货人为次多,对此事实次多在每份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能够证实。张*始终相信次多为措拉嘎布授权的指定收货人员,况且张*就措拉嘎布赊购项目单独设立记账本进行记账,根本不存在伪造债权凭证的情形。至于后期赊购的9张销货清单未加盖公章是因为公章在拉萨无法加盖。未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影响次多代表措拉嘎布确认收货的行为。综上,张*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进行判决。

措拉嘎布酒吧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措拉嘎布酒吧支付货款16,27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2.判令由措拉嘎布酒吧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张*向措拉嘎布酒吧赊售了食材货物,共提供销货清单22张,其中12张销货清单金额共计11,334元加盖有“措拉嘎布皇庭餐吧”印章及次多或普布次仁、格桑旺堆签字确认,9张销货清单金额共计4936元既未注明购货单位名称,也未加盖被告印章,仅有次多签字。另查明,“措拉嘎布皇庭音乐酒吧”名称变更前为“措拉嘎布皇庭餐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双方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根据交易习惯采用提货后在销货清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张*已向措拉嘎布酒吧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措拉嘎布酒吧未向张*付款已构成违约,且本案中并不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关系,故应当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12张金额共计11,334元加盖有“措拉嘎布皇庭餐吧”印章及次多或普布次仁、格桑旺堆签字确认销货清单金额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至于张*主张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并未对违约金及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和具体的计算方法,应当以11,334元为基础,从2019年12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本院酌情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措拉嘎布酒吧经一审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张*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措拉嘎布皇庭音乐酒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一次性支付拖欠的食材货款11,334元;二、措拉嘎布皇庭音乐酒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日期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食材货款之日为止,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支付);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向措拉嘎布酒吧销售的货款为多少的问题。根据张*在一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销货清单,本院认为张*有理由相信次多作为措拉嘎布酒吧厨师而有权代理措拉嘎布酒吧赊购调料及副食品。张*在主观上善意且根据次多的身份及次多多次持有措拉嘎布酒吧印章的事实而无过失地相信其行为具有代理权。涉案销货清单中,虽有9张未盖有措拉嘎布酒吧印章,但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次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措拉嘎布酒吧承担,且张*尽到了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本院认为次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陆续向措拉嘎布酒吧提供副食品共计16,270元。张*在一审提交的销货清单中,除2019年4月27日的清单由普布次仁与格桑旺堆共同签字并盖有措巴嘎布酒吧的印章外,均由次多一人签字确认。其中既有次多签字确认且盖有措拉嘎布酒吧印章的清单有11张,其余9张仅有次多签字未盖有措拉嘎布酒吧印章。综上,本院对一审法院认为次多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12张盖有印章的销货清单,共计11,334元由措拉嘎布嘎布酒吧承担支付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张*关于要求措拉嘎布酒吧承担支付货款16,27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张*主张的逾期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予以确定本案逾期利息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一审法院确认的欠付货款金额为11,334元,故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存在错误。本院在此将逾期利息的计算予以纠正如下:本案欠付货款以销售清单为据,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亦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最后一张销货清单载明的时间为2019年4月27日,张*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部分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1)藏02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措拉嘎布皇庭音乐酒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一次性支付食材款16,270元;

三、措拉嘎布皇庭音乐酒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270元为基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支付);

四、维持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1)藏02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7元,由措拉嘎布皇庭音乐酒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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