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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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众瑞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吉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日喀则市达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吉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上诉称,1、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1)藏0202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由于上诉人在西藏地区的相关业务已开展完毕,出于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的需要,本案应该由被告总公司重庆吉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误。 被上诉人日喀则市众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区,被告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重庆吉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