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重庆吉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日喀则市达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重庆吉远西藏分公司上诉称,重庆吉远西藏分公司在西藏地区的相关业务已经开展完毕,出于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的需要,本案应由总公司重庆吉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有误,特此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吉远西藏分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达丰公司(乙方)签订的《车辆(设备)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重庆吉远西藏分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区,且该公司并未注销。根据双方管辖约定,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重庆吉远西藏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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