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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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错误登记造成原告的购房经济损失、贷款利息等损失共计393,537.53元,被告以本案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提出抗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 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基于此,涉不动产登记争议的民事诉讼应审查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争议的****则审查登记行为本身。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此争议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应由当事人直接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在裁判作出后,依裁判结果进行更正登记即可。基于此,因本案并不涉及原告与开发公司之间关于案涉房屋买卖以及权属的争议,如有该争议,则因原告在未经民事诉讼解决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前提下,而径行主张因被告错误登记造成其经济损失,依法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起诉。因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登记或登记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等原因,造成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产生纠纷,如果被告对应予登记的事项不予登记或对错误的登记不予更正,原告可以提起****予以救济。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3.0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