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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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02民初496号 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3079458J。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国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艳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晨 书记员蒙艳霞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