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向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代收水费、电梯维护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电梯公摊电费、水泵房公摊电费、照明公摊电费、公摊水费及专项维修基金等共计2418.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18.6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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