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曲靖市创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曲靖市创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即时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拆除工程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贵州市盘南电厂1号机、2号机组烟道砼、框架砼拆除工程发包给原告拆除;合同第一条第6项约定工程造价399000元(大写叁拾玖万玖仟元整)。《拆除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派田建良代表原告到工地施工,在施工中,被告方要原告拆除不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原告不同意,后经双方于2018年8月19日协商解除《拆除工程合同》,并进行结算,出具《#1、#2机组温电除尘器即项目施工队结算单》,被告能源公司共应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付了原告50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被告方及周**签字称下欠款陆万元整9月底前付清。《施工队结算单》签字后,给付期届满,被告方拒不支付。综上,原被告于2018年8月4日签订的《拆除工程合同》及8月19日出具的《施工队结算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在付款期届满后拒不给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提供被告周**的明确身份信息,据其起诉提供的地址及电话无法联系此人,其起诉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靖市创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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