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由被申请人王**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8000元及相应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王**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