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浦北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1827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1200元,由***、***、***、***、***、***负担1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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