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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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怀化市洪江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佘**、饶**向本院提出请求:变更洪江市工信局、洪江区农业局、洪江区工信局为(2001)洪萝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中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中,依照(2021)湘1221执393号执行裁定书,原被执行人洪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3790元,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分别提出了执行异议和复议,洪江市人民政府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被执行人应当变更为洪江市工信局,而非洪江市人民政府;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被执行人应当变更为洪江区农业局、洪江区工信局,而非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依照机构改革的规定,原案被执行人已经发生变更,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2001年8月20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洪萝经初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洪江市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偿付原告饶**、陈*、佘**承包费人民币26250元。二、洪江市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偿付原告饶**等三人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三、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合计,洪江市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应当支付给原告饶**等三人人民币28250元。被告洪江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对上列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饶**、陈*、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21)湘1221执393号。

另查明:洪江市乡镇经济委员会、洪江区乡镇经济委员会因机构改革,其名称及职能经过多次变更、划转。其中洪江市乡镇经济委员会于2002年变更为洪江市乡镇企业局,2005年,洪江市乡镇企业局被撤销,其部分职能由洪江市工业经济局承接,2010年,洪江市工业经济局职能整合划入洪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9年,洪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更名为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洪江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于2001年更名为乡镇企业局,与农业水利局合署办公,2005年,洪江区乡镇企业局有关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管理的职能,由洪江区工业经济局承继,2012年,洪江区工业经济局的职责划入洪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016年,洪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划入洪江区经信科技局,2019年,洪江区经信科技局更名为怀化市洪江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还查明:本院在(2021)湘1221执39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曾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湘1221执39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洪江市人民政府、洪江区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洪江市人民政府、洪江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该裁定最终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12执复6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洪江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指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为洪江市工信局,不是洪江市人民政府。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则在复议时指出,本案的被执行对象应当是洪江区农业局、洪江区工信局,不是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二被执行人洪江市乡镇经济委员会、洪江区乡镇经济委员会,因机构多次改革,其权利义务现分别由洪江市工信局、洪江区工信局和洪江区农业局承继,其各自上级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洪江市工信局、洪江区工信局、洪江区农业局为(2021)湘1221执3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洪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市洪江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怀化市洪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为本院(2021)湘1221执39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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