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本院(2016)黑1025行再3号行政调解书确定:一、回迁房二层楼板施工问题按原审原告张**与原审第三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3月11日达成协议办理(协议内容:1.邮电路一侧门市柱子置筋采用单侧置筋,适当在置筋侧加大柱子。东侧门市柱子采取四面置筋,柱子需加大约八公分;2.设计由开发方负责,并承担全部材料费。楼板施工人工费由房主负责;3.开发方保证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竣工楼板交付房主,房主负责验收。);二、动迁补助费37万元及回迁房屋使用困难相应补偿5万元,共计42万元原审第三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但二层楼板施工的人工费应在回迁款中先期给付。66.77平方米的动迁补偿款,按每月1330元计算,至实际接收房屋时为止;三、回迁房屋面积(临邮电路缺少面积12.62平方米、东侧缺少54.15平方米)不足问题,第三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开发建设的芙蓉苑小区原有回迁户选房后,原审二原告优先选门市房作为回迁安置。以66.77平方米面积为基准,具体位置、面积、价格待图纸出来后确定,房屋价格第三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15%优惠。时间期限为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开发,第三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的房屋价值为准;如果第三人将芙蓉苑二期开发转让给他人,则由受让人(新开发者)承担本协议此项内容的履行义务。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张耀元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黑1025执428号执行裁定书:一、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芙蓉苑小区工程完工时将双方约定的林口县芙蓉苑小区位于邮电路正面面积为101.71平方米的门市房交付申请人张**、张耀元,并由被执行人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二、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房屋实际交付日给付申请人张**、张耀元动迁补偿费及补助合计38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日);三、66.77面积差额动迁补偿款按照每月1330元计算,自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止;四、申请人张**、张耀元于房屋实际交付日返还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差款54.9712万元;上述第二、三、四项给付内容到房产交付之日予以确定。五、终结(2016)黑1025行再3号行政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异议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2016)黑1025行再3号行政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执行机构采取的相应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