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楚雄浩然天成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尾款28000元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18日签订的《装

饰装修合同》约定上诉人位于南华县龙城花园16幢3单元301室商品房由被上诉人装修,双方约定包工包料,包括所有必用家具,承诺上诉人可以拎包入住,装修总价款为156888元,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开始进场施工。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把上诉人拉入其公司工作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微信群约定好窗帘、床、沙发、电视柜等家具的款式及颜色,但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家具款式及颜色送货,被上诉人送来的家具与上诉人约定的家具相差巨大,完全不是一个类型,款式、颜色与约定的完全不一样,交付的家具质量非常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沟通无效,加之被上诉人延长了一个月的工期,因上诉人已订好乔迁日期,上诉人迫不得已只能自己去购买原本已经和被上诉人签订过合同的家具,共花费27690元。现被上诉人已拉回部分家具,部分家具还在上诉人家,待被上诉人运走。上诉人购买的家具有:1、窗帘:2060元;2、饮水机一台:450元;3、沙发一组:6600元;4、电视柜一张:1980元;5、4张床+4个床头柜12400元;6、灯饰:2800元;7、梳妆台:1400元;总价款为:27690元。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尾款28000元无任何理由。本案因被上诉人不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致使上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被上诉人利用上诉人不懂法律及不懂合同约定的相关细节,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故意不明确家具规格型号,使上诉人陷入不利地位。被上诉人使用手机照片的形式与上诉人确定家具类型,却不按照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而是交付了最便宜、质量最差的家具。上诉人已经购买了正常价款的家具,已支付了27690元,因被上诉人的违约,上诉人不应再支付28000元的尾款。被上诉人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延期一个月工期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乔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8000元无任何理由。

被上诉人浩然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浩然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预算的装修项目,完成了周**房屋全部的装修,除此以外浩然公司还完成了周**全屋的艺术墙漆工程,总价大约为18000元,但是一审法院以双方没有签订增项工程的书面证据未予以支持,浩然装公司实际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诉争房屋内的家具,根据双方签订的优惠协议书的约定,家具为赠送,浩然公司已经根据约定的内容,向周**交付了所赠送的茶几、电视柜、沙发、以及床等相关的家具。虽然周**与浩然公司通过手机微信对赠送的家具的样式进行过沟通,但手机图片的类型仅仅作为双方的参考,并且浩然公司也按照双方沟通的样式或者说同类的样式,向周**交付了相关的家具。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于赠送的家具以及双方的装饰装修有约定,浩然公司免费赠送上述家具,周**应当将其房屋装修完成之后,将其房屋作为样板房供需要来到周**家进行咨询的相关的客户作为样板房进行参观,但是装修完成之后,周**并没有将其房屋提供给浩然公司进行参观。在装修完成之后,周**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了感谢浩然公司,入住很满意等相关内容的朋友圈信息,在本案的装饰装修过程当中,周**对于浩然公司的装修质量以及装修的成果是认可的,双方仅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周**不愿意支付相关的工程尾款以及不支付增项的工程费用。浩然公司愿意接受一审判决,请二审法院驳回周**的上诉请求。

浩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周**支付浩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49280元;二、判令周**支付浩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856元(49280元×20%);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周**

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19年10月5日,浩然公司举办“定装修送家具优惠活动”,浩然公司、周**于当日签订《优惠协议书》,周**向浩然公司支付龙城花园16幢301室装修定金3000元。2020年7月18日,浩然公司、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周**将位于南华龙城花园16幢3单元301室的商品房一套由浩然公司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的工程总价为156888元,工期为90天,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

浩然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11月19日完工交付给周**,延误工期31天,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周**累计支付浩然公司装修工程款128888元,尚欠尾款28000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周**将其商品房发包给浩成公司装修,双方对承包方式、价款及工期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浩成公司将装修完毕的房屋交付给周**,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支付工程尾款的责任。浩然公司延期交房的行为也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浩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浩成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项及工程款问题。因浩然公司、周**双方在《装饰装修合同》已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56888元,对其主张的增加工程项及工程款未经周**进行确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主张本案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一、由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楚雄浩然天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尾款人民币28000元;二、驳回楚雄浩然天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39元,由周**承担300元,由楚雄浩然天成装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339元。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周**、被上诉人浩然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周**提交了下列证据:1、聊天记录,欲证实艺术漆是赠送的,对方答复家具是厂家送货,不允许看;2、收据,欲证实其购买的家具;3、图片,欲证实浩然公司送来的家具与原选定的家具不符。

经质证,被上诉人浩然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对欲证实的事实提出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对证据1中艺术漆的问题,一审判决后,浩然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服判,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浩然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复家具是厂家送货,在送到前未让周**查看家具;证据2是周**自己购买家具的凭证,与本案无关;证据3能够证实浩然公司送来的家具与原选定的家具不符。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浩然公司为周**装修的房屋墙体是否存在开裂?2、浩然公司交付的家具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3、周**是否应向浩然公司支付装修尾款28000元?

(一)关于浩然公司为周**装修的房屋墙体是否存在开裂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审时周**提交了房屋墙面出现裂纹的图片,二审中,经本院实地查看,浩然公司为周**装修的房屋墙面存在裂纹,故应认定浩然公司为周**装修的房屋墙面存在裂纹。

(二)关于浩然公司交付的家具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在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时,双方虽未对家具的生产厂家、型号、颜色等作出约定,但已通过照片的形式对家具进行了确认,浩然公司对周**提交的家具确认照片和交付的家具的照片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本院也实地进行了查看,应认定浩然公司交付的家具与双方约定的不符。

(三)关于周**是否应向浩然公司支付装修尾款28000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周**通过参与浩然公司举办的“定装修送家具优惠活动”而与浩然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虽未对家具的生产厂家、型号、颜色等作出约定,但已通过照片的形式对家具进行了确认,浩然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家具,已构成违约,根据浩然公司交付情况、已退家具情况、周**已使用情况,应酌情扣减装修尾款10000元,故周**还应向浩然公司支付装修尾款18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部分判处不当,上诉人周**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由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楚雄浩然天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尾款人民币18000元;

三、驳回楚雄浩然天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周**负担200元,由楚雄浩然天成装饰有限负担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周**负担150元,由楚雄浩然天成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