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防城港市东辉游泳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办理健身卡费用1788元及利息(利息以17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底在防城区开办了东辉(24小时)游泳健身俱乐部,在前期的宣传中以该健身房24小时营业、室内有大型恒温游泳池、多个功能区以及早晚都有多种团操舞蹈可以学习为由进行宣传推广。原告经了解过后觉得该健身房符合自身的健身要求,便在被告进行缴费办理了会员卡。但是在2021年1月初开始,被告的健身房便因各种原因开始断断续续的关门停业,近期已经发展成为长时间停业状态,导致原告办理健身卡进行健身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而且,被告的健身房与其在宣传中的根本不符,健身房宣传中所说的是24小时营业但实际并没有24小时进行营业,宣传时表示所用的器械是全新进口器械以及游泳池为半国标游泳池这些都没有达到宣传时的要求以及标准。健身房的器械都是些不知名的二手器械,游泳池也一直都有漏水的现象并且恒温系统并不是一直开启的,泳池的面积也没有达到宣传时面积的大小。被告健身房还存在这拖欠员工工资、拖欠物业费等情况,1月初的时候被告员工已经罢工讨薪并报警处理,一直以来因拖欠物业费也已被物业多次停水停电,导致无法正常营业。除上述这些情况外,被告开业至今无故多次关门停业,多名会员也进行过维权、报警等方式的维权,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改天如期开门营业,而后并没有如被告所说的那样正常开门营业。就被告上述的种种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所进行的宣传是虚假宣传,也认为在被告处办理的健身卡不能实现自己的健身目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东辉公司通过不实宣传收取原告等人的会员费后未按约提供相应服务,该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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