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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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11月27日之前的利息共计55088.15元,2019年11月28日起的利息按本金100000元、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15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1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