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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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金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2019年6月9日-2021年6月8日,物业管理费:568元(79㎡×24个月×0.3元/㎡);2.被告从逾期之日按每天5‰支付违约金103.8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跃辉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6月9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8日后续延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为“清理垃圾、清雪、打扫卫生等。物业费为0.3元/平方米/月”原告服务至今,被告一直拖欠物业费,经过催告仍拖欠物业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刘**辩称,楼道现在还有废纸,外头的雪也没清,我上班就管供热和物业这,修管道我垫的钱,我不交大家都没办法,大家门口的雪都没清,钱你能要出来吗,门口单元的雪都推不开门,我用锹弄得,楼道最晚半个月都没人扫,换管道这段是物业的,不能完全我们承担吧,物业也得承担一部分吧,5楼没人,钱也是我垫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9日,甲方跃辉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垃圾:保持垃圾箱(房)及周围清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袋装化、定期清运,白色垃圾随见随捡。2.楼道:每日清扫一次,5月至10月份期间每周拖洗一次。3.清雪:按照白城市城市管理清雪标准,服务区内积雪小学当日清扫完毕,中雪雪停后24小时清扫完毕,大雪3天清扫完毕,暴雪4天清扫完毕。4.排水:每年5月份、10月份对室外脏水井各清掏一次,保持室外公共排水管道畅通、随堵、随掏、污水不外溢。5.道路、公共区域:每日打扫一次小区道路、公共区域。合同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自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合同第四条:物业费收缴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0.3元/平方米/月收取,乙方给业主开正规票据。合同第五条: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的,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滞纳金。乙方在服务期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6月9日,甲方跃辉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小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白色垃圾随见随捡;2.小区楼道每周清扫,5-10月份每周拖洗一次,保持楼道内无污染、杂物;3.负责公共区域环境清扫;4.脏水井每年抽两次,春秋各一次,室外公共排水、排水设施保持畅通、污水不外溢(不包括管道维修),1楼公共下水管道疏通凭物业缴费票据免费疏通两次(不包括高压清洗、管道维修)。5.小区内庭院每日清扫一次,及时清扫冬季降雪。合同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服务期间物业公司不得私自转租他人。合同第四条:物业费收缴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0.3元/平方米/月收取,乙方给业主开具收据。合同第五条: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滞纳金。乙方在服务期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金源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至2021年10月3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之规定,被告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金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刘**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刘**应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被告称金源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扫、拖,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金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持续不合格。关于被告称居民楼内更换污水管道物业公司负担相应部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污水管道的更换及维修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且该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房屋质保期外,房屋共有部位的维修责任应由共有的业主承担。故被告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交纳物业费的数额,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物业费对应的房屋面积小于刘**房屋的实际面积,对原告按照79平方米主张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共计二年未交纳物业费,故被告刘**应向原告金源物业公司交纳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的物业费568.8元(79㎡×12个月×2年×0.3元),原告主张568元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金源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原告请求被告从各物业缴费年度次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经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91.45元。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568元及违约金91.45元;

二、驳回原告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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