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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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白城集兴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危房改造工程款1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开始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执行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与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夏家村民委员会、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宝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危房改造合同。宝山村重建五户、夏家村重建三户、工程总造价336,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9年11月改造的房屋均已交付使用。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6日己付给工程工费220,000.00元剩余工程款116,000.00元经原告数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款116,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包**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