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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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奥创会展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费用176,234.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会展活动合约书》,约定由原告为上海XX公司策划的商会活动提供布展设计、画面出图以及上海XX公司要求的其他会议相关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为22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海XX公司又向原告提出了新增的服务项目合计112,034.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上海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余款176,234.58元至今未付。原告起诉前才发现上海XX公司已于2019年7月20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注销完毕。三被告系上海XX公司的股东,亦是清算组成员,未依照法定程序对上海XX公司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原告认为,上海XX公司结欠原告费用的事实清楚明确,三被告未通知原告、未依法注销上海XX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三被告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本案纠纷是由于原告与上海XX公司之间因履行《会展合同》发生争议而产生的,应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以清算责任纠纷起诉,本院对案由予以纠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上海XX公司签订的《会展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即指本案原告,根据上述规定,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