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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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四匹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上海寻梦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德宏四匹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德宏四匹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德宏四匹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