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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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正坤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坤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违约金226 326元;2.判令正坤公司支付因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作物的违约金339 489元;3.判令正坤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双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天明公司委托正坤公司为房山河北镇项目加工1689樘钢制安全门,正坤公司实际供货1689樘,合同金额为1 131 630元,天明公司向正坤公司支付了1 075 048.5元。但正坤公司交付的钢制门存在部分门扇边框加工粗糙、变形严重;部分门扇与门框匹配度差、公差大;部分焊点不实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竣工验收。对于上述质量问题,正坤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但第三方维修后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正坤公司在交付全部批次门扇时均存在逾期交付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正坤公司应向天明公司支付因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违约金,合同总金额的20%即226 326元,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作物的违约金,合同总金额的30%即339 489元,违约金合计565 815元。对于上述违约金正坤公司拒绝支付。为应对本次案件,天明公司支付了律师费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天明公司承担。故天明公司起诉至本院。 正坤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天明公司的全部诉请。1.货物已经天明公司工作人员王杰、王帅书面验收,质量经确认全部合格。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1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天明公司已经将正坤公司交付的门全部进行安装,应视为对质量的认可,不同意天明公司关于质量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合同第1条约定运输和安装由天明公司负责,天明公司卸货方法粗暴,将货物安置在离现场外两公里,且将货物安装委托给非专业的第三人,正坤公司承揽其他公司的业务都是含安装,安装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出现安装的质量问题的责任应由天明公司承担。3.合同第6条第5项约定了双方如发现定作物出现质量问题,应封存取样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天明公司对自认没有任何问题的货物提出质量问题,应进行鉴定。4.正坤公司没有逾期交付,合同第7条约定了分批交货的交付时间,没有固定的交付时间,天明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工厂生产减缓,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临时约定交货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天明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两批交货逾期,仅逾期几天,第一批供货逾期一天,第二批供货逾期五天,其余供货均未逾期,且是因为天明公司逾期付款所致,双方临时商定交货时间,导致发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能将此责任归于正坤公司,天明公司依据合同违约金条款,要求按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过高,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5.正坤公司仅收到 961 885.5元,即85%,也符合合同约定,天明公司在诉状中称支付103万元不属实。6.正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需承担律师费。同时,正坤公司提出反诉。 正坤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令天明公司支付货款169 744.5元、模具款3万元及迟延交付的滞纳金(以199 74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标准计算);2.判令天明公司支付正坤公司为本诉和反诉支出的律师费8万元;3.诉讼费用由天明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正坤公司为从事门业生产型中小型公司,天明公司为外资独资的大型门业公司,双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合同,约定正坤公司受托为天明公司加工1689樘钢质安全门,正坤公司已经供货完成。天明公司采购负责人王杰、王帅书面确认货物质检合格,并且王杰、王帅确认尚欠房山河北镇项目模具费3万元,货款 169 744.5元,合计199 744.5元,并约定了如逾期付款滞纳金为每日千分之三。生产制作本案的安全门需要先制作模具,合同约定模具应由天明公司提供,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模具是正坤公司制作的,正坤公司主张的模具费是当初制作模具支出的费用3万元。故正坤公司提出反诉。 针对正坤公司的反诉请求,天明公司答辩称:1.正坤公司交付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和延期供货,所以不同意正坤公司要求支付后期货款及滞纳金的请求。2.关于模具费,天明公司不知晓存在该笔费用。3.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7日,天明公司(甲方、定作方)与正坤公司(乙方、承揽方)签订合同,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房山河北镇TM180160-001、TM180161-001钢制门T50,产品规格详见图纸,单价670元/樘,金额合计1 131 630元。注:此报价含16%税金,不含运输;含合页,插销,猫眼,含五金开孔,不含锁体、锁芯、执手、锁片;含双面纸板包装(用承揽方包装方式包装,不带LOGO),不含安装。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条件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定作方有权在不影响承揽方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随时派专人抽取该原材料样品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定作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第五条计价方法:按实际加工数量计算。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标准: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或样品作为标准。2、采用抽样检测方法验收的,抽取比例为:100%,在抽检成品中,合格率达到100%时视为所交付的定作物合格。3、验收时间:从承揽人将货物安装完毕,甲方业主对产品的数量、花色、型号等表面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4、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承揽方承诺保质期为2年,从直接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之日开始计算保质期。在该保质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因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的原因以外,由承揽方负责免费修理或退换,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往返运费全部由承揽方负责。5、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或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共同取该样品封存送北京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共同邀请该机构的检验员到项目施工地检测,双方认可该机构的检验结果。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分批交付的,交货时间具体由邮件通知确认;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交货地点定作方项目工地的仓库。第十条付款时间:签订本合同之后合同生效,预付款30%,发货前付到85%,发货后第三个月付到100%,2 年质保,付款前承揽方需提前15日将发票寄给定作方。第十一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向定作方支付该批货款总价20%(10%-20%)的违约金,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按不能交货情形赔偿定作方损失。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该批货款总价20%(10%-2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还不足以补偿定作方的损失的,承揽方还应赔偿定作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30%(10%-3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还不足以补偿定作方的损失的,承揽方还应赔偿定作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的最高限额为该不能交付的定作物或不能完成的工作部分价款总值2倍。第十二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期货款乘以延期付款利率乘以时间。第十六条纠纷处理: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如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败诉方应赔偿包含但不限于因该诉讼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含飞机票)等费用。第十七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2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合同附件包括图纸一张,及平开门加工交底表(TM180160-001)一张,载明交货日期:门框2019年3月25日,门扇等通知;平开门加工交底表(TM180161-001)一张,载明:门框2019年3月30日,门扇空白。 合同签订后,正坤公司向天明公司指定项目所在地供应钢制安全门1689樘,总金额1 131 630元。该1689樘钢制安全门已经安装完毕。 2019年6月30日,王杰出具《承诺书》一份,王杰、王帅共同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均为:天明公司和正坤公司公开承诺如下:1、天明承诺欠正坤公司货款358 986元(附欠款明细),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其中在7月1日支付给浙江正坤工贸有限公司15万元货款。所有货款逾期不付,滞纳金为每日3‰。另有3万元模具费,天明公司承诺采取给工程业务的办法解决。2、正坤公司承诺在7月1日将房山项目所剩699个门扇全部装车运往现场。车辆由天明公司委派。3、正坤公司所供的所有货物都在货物出厂前进行了质量抽检验收,抽检验收合格,但是由于机加工肯定存在的加工误差,且是框扇分离安装方法,安装过程中框扇组合时出现问题,正坤公司承诺予以积极配合解决,确保按期完成现场验收。 2019年7月1日,王杰出具《天明公司与正坤公司货款确认清单》一份,内容为:“……7、房山河北镇TM180160-001、TM180161-001钢制安全门T50,数量1689樘,新开模具材料费 30 000元。8、房山河北镇TM180160-001、TM180161-001钢制安全门T50剩余15%货款金额169 744.5元……” 天明公司主张正坤公司加工的钢制安全门存在的质量问题包括:1.部分门扇边框加工粗糙、变形严重;2.部分门扇与门框匹配度差、公差大;3.部分焊点不实。关于天明公司称正坤公司交付定作物质量不合格,天明公司提交的证据为: 1、2019年7月3日,正坤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的《维修协议》,内容为:针对甲方在北京房山河北镇TM180160-001、TM180161-001钢制入户门存在的问题,现甲方委托承包给乙方维修,共计1689樘入户门,维修总价为25 000元。乙方需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维修,现场门框问题处理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维修费1万元,门扇维修完成后由甲方和第三方天明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验收通过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维修款。《维修协议》上加盖正坤公司公章,陈刚作为正坤公司经办人在《维修协议》上签名。 2、2019年7月4日,涉案项目监理方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项目总承包方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钢制户门门扇变形相关事宜,施工现场进场部分钢制户门门扇存在不同程度变形,不能满足外观质量要求,现通知你单位对变形严重门扇禁止安装,加强现场质量控制。 3、2019年7月、8月期间,天明公司销售人员杨起家与正坤公司销售人员陈刚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为:2019年7月17日,杨:“陈总,这合页螺丝上的不到位啊”“这样不行”“16号楼”“交不了活,明天你跟维修的人交代一下,这个问题,需要他们整体整改一下”“还有就是防盗柱他们不管处理吗,现在门扇已经开始安装了,防盗柱上不去孔错位,这个也需要处理。” 2019年7月21日,杨:“陈总,维修的人怎么样了”。陈:“我昨天就已经把这个费用帮他们解决掉了,他们说今天过来的,今天没有过去吗。”杨:“我没有在现场,你跟他们沟通一下吧,看看去没去吧,还有他们维修的质量问题,如果他们干活总是抱着糊弄的状态就像我上面给您发的照片和视频那样,我就是会找别人再维修的,还有防盗柱你们这边说好了吗”“防盗柱,他们现在也要弄了啊,我现在还有一半楼就全部完活了。”陈:“好的好的,我晚上把这个事情落实下去。”杨:“现在你们的维修进度已经严重影响我现场了。明天开始防盗柱必须让他们开始安装,因为我门扇已经大面积全部完成了。所以周一我必须见到他们整改安装这个”“我现在所有的活都在移交收尾阶段,不能因为这一项耽误我所有的进度。”2019年8月15日,杨起家向陈刚发送信息告知集中整改。2019年8月27日,杨:“陈总,看这防盗装的这不成啊,你们到底现在是什么情况啦?这还有没人整改这些问题啊。” 4、2019年7月14日,天明公司销售人员杨起家与案外人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部门内容为:杨:“看看这11号楼的11号楼你看看吧,你弄的时候整个查一遍。”李:“二楼那边你发现这个问题了,我一定都整过了,现在不是后边整个胶条挨着往前走了。”杨:“现在跟16号楼装锁呢,发现这些问题。”李:“行了,我到时候全部把他搞到底,给他们都说了,让他们都给搞到底,等到整完了我再找个人。” 5、2019年8月14日,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山第二分公司向天明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由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我方施工总承包的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厂片区户门供应安装,出于对贵司品牌及品质的信任,由贵司承担实施。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贵可的工期及产品质量均出现问题,其中产品质量问题有:部门门扇边框加工租糙、交形严重;部分门扇与门框匹配度差、公差大;部分焊点不实等等,在观感及使用上均与贵司以往项目产品质量相差较大,已影响到本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我方及监理均就上述问题向贵司发文要求整改及回复,但贵司至今未作书面回复,也未整改到位!我方现要求贵司主管领导到现场商议整改及善后事宜,并作出书面回复和承诺。否则,我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勒令退场等措施。 关于天明公司主张正坤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天明公司提交的证据为: 1、微信聊天记录。天明公司采购人员王杰与正坤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4日正坤公司向天明公司发送微信“明天5.5号可发100个框 5.7号可发200 5.9号可发200个 剩余的工期 明天下午回复您具体时间”,天明公司回复“这个时间就可以了”。2019年5月5日上午9时许,天明公司称“在确定一下,今天可以发吗”“我准备车了”,正坤公司回复“今天车子找好到公司,明天一早装车”,天明公司称“不行”“我安排车了,今天得装上”,正坤公司回复“你车安排过来吧”。2019年5月6日,天明公司称“怎么现在才装啊,不是昨天就好了吗?”正坤公司回复“早上 打包 在装了”。天明公司销售人员杨起家与正坤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21日正坤公司称“门框23号可以发 你安排车子吧 之后是 隔一天发一车”“门框23号可以发,门扇28号可以发”。2019年5月30日,天明公司称“燕总我的货”,正坤公司回复“框昨天发走了 门扇明天可以发一车” ,天明公司称“扇现在做出多少了”,正坤公司回复“明天给你落实下”,天明公司称“好的,谢谢,今天跟我们采购王总沟通了,明天开始门扇就要大批量发货了,麻烦给协调一下吧”。 2、《工作联系单》。2019年7月4日,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明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入户门安装事宜。1号-7号楼已具备入户门门扇安装条件,我方多次通过生产例会及书面联系单方式要求你单位进行施工,并于6月25日前施工完成。截止目前你单位6号楼东单元门框仍未到场,门框安装完成的门扇也未安装。现已严重影响精装单位收口及室内灯具、洁具安装施工。导致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推迟,并导致其他单位管理费用、用工成本增加,对项目履约影响恶劣,现要求你单位立即落实未到场门框的进场时间及门扇安装完成时间,务必于7月10日前完成入户门框及门扇安装工作。”2019年9月17日,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北方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未完工程加快施工进度相关事宜……4、入户门:户门维修及密封条更换未完成……” 3、天明公司内部沟通的电子邮件。2019年4月11日,杨起家向天明公司领导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王总:房山河北镇项目180160-180161,钢制入户门原计划4月1日到货5月25日1689樘门安装完成移交精装单位,因外协厂家(天明公司称指正坤公司)加工问题,供货时间延后给予施工时间短,甲方通知本月15日开始陆续拆外挂电梯,室内电梯还不具备使用条件,如无法及时到货导致外挂电梯折除,会给予施工造成很多不便。台湖104地块项目,前期与甲方沟通在4月15日到货安装,与马勇、王杰沟通此防火门还没有加工,甲方要求最晚在20号所有防火门、不锈钢门要求到场,因总包现场施工基本完成就等我司防火门到货安装完成收口移交精装单位。以上两个项目供货时间请公司给予支持按照以上时间节点,发货确保以上项目可以顺利进行施工及办理回款,谢谢。”2019年8月10日,杨起家向天明公司领导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帅总及各位领导:房山河北镇项目1689樘钢制压型门,最初与甲方(天明公司的甲方)约定4月1日开始供货、全部安装完成时间为5月25日。外协给予的供货时间是在5月28日全部供完(见附件外协供货计划表),但实际供货完成时间在7月4日,与甲方要求供货时间晚了2个月,因外协到货延迟,工期紧张工地现场市政、电力、园林、给排水等单位在现场大肆挖沟,导致运输门扇、门框的半挂货车不能进入现场只能卸在项目外或离项目2公里的地方临时卸车存放,在由施工队务租车二次装卸车、人工二次搬运到现场,此问题已经多次在工作群中与各位领导汇报。现场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成,安装队要求公司支付现场租车及人工二次装卸搬运费、抢工费、质量维修费。” 关于天明公司称因正坤公司存在交付定作物不合格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天明公司提交的证据为: 1、2019年8月11日天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安装施工协议》及发票,约定安装调试的内容为:门框人工搬运上楼、租车二次装卸倒运门框、外协供货门框对角线误差调整(金额16 800元),租车二次装卸倒运门扇、加班安装样板层门补人工加工费,因供货原因晚造成抢工费(金额16 900元),金额合计123 315元。 2、2019年9月16日天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安装施工协议》及发票,约定安装的内容包括:门扇原密封条清理、门扇焊点打磨、门扇焊点刷漆、门扇拼接口处打胶密封、门扇密封条刷胶粘贴、门扇防盗柱打磨孔位及安装,金额合计99 135元。 庭审中,天明公司称已付款金额为1 075 048.5元。正坤公司认可收到价款金额为961 885.5元,尚欠价款169 744.5元未付。正坤公司称天明公司违约在先,延期付款,提交证据为:2019年3月28日,天明公司向正坤公司支付一笔10万元,附言:房山河北镇发货款。2019年4月25日,天明公司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一笔463 793.41元。天明公司称,王杰时任其公司销售,王帅系其公司销售经理。 天明公司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陈述,陈刚代表正坤公司委托其维修本案所涉房山河北镇项目入户门,与其签订《维修协议》,李某负责装合页,合页孔有的不对,安装很费劲,正常的轻轻松松就装上了,孔错一毫米到两毫米都装不上;另负责贴密封胶条,封胶条有脱落的。其就干的这两项工作,陈刚还要求其装防盗柱,但是因未付款,所以没做该项工作。其到场安装时,已经安装完成一部分,其检查没问题则不管,尚未安装的其负责安装;每个门其都检查了,有脱落的密封条其负责粘上,具体安装的合页及粘贴密封条的数量其未统计。正坤公司尚未付清其价款。 另查,天明公司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8万元。正坤公司与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支付律师费8万元。 上述事实,有天明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合同、《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单》《维修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发票,天明公司申请的证人李某的证言,正坤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承诺书》《货款确认单》、银行客户电子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视频、《法律服务协议》、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明公司与正坤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包括:1.正坤公司为天明公司制作钢制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正坤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3.天明公司尚欠货款的数额;4.律师费的负担问题。 一、关于正坤公司为天明公司制作的钢制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正坤公司为天明公司制作钢制门,不包含运输,亦不负责安装。合同另约定“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或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共同取该样品封存送北京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共同邀请该机构的检验员到项目施工地检测,双方认可该机构的检验结果。”天明公司现主张涉案钢制门存在部分门扇边框加工粗糙、变形严重;部分门扇与门框匹配度差、公差大;部分焊点不实的质量问题,上述问题属在安装过程中即可发现的问题,但在安装过程中并未停止安装,亦未按照合同约定邀请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查明的事实,天明公司曾委托李某就涉案钢制门进行维修,现天明公司认可钢制门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天明公司对于经正坤公司维修后仍不满足质量需求,并未提交充足证据,本院对于天明公司的质量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天明公司提交的证明主张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故对于天明公司主张正坤公司支付因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作物的违约金339 48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正坤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合同第七条的交货时间约定为:分批交付的,交货时间具体由邮件通知确认。天明公司主张正坤公司逾期交货,天明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两批交货逾期,第一批供货逾期一天,第二批供货逾期五天,就其余供货,天明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正坤公司抗辩称,该两批供货逾期是因为天明公司逾期付款所致,天明公司违约在先。本院认为,天明公司提交证据的两批供货,未存在明显逾期行为,且天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亦未就此两批逾期供货给其造成实际损失加以举证,故对于其主张正坤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违约金226 3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天明公司尚欠货款数额。双方对于合同总价1 131 630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已付款,天明公司主张已向正坤公司支付1 075 048.5元,正坤公司认可付款金额为961 885.5元,天明公司对于其付款情况并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天明公司尚欠货款169 744.5元未付。故对于正坤公司反诉要求天明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69 74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正坤公司反诉要求天明公司支付模具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承诺书》约定模具款3万元天明公司采取给工程业务的办法解决,系附条件的债务履行,并非当然承诺向正坤公司支付模具款。故对于正坤公司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正坤公司反诉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实质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王杰作为销售人员,亦向销售经理王帅汇报,可以代表正坤公司出具《承诺书》,本院对《承诺书》予以确认。天明公司承诺于2019年7月31日付清欠款,并承诺逾期付款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现正坤公司主张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标准计算,本院不持异议,计算基数调整为以尚欠货款169 744.5元为计算基数,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如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败诉方应赔偿包含但不限于因该诉讼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含飞机票)等费用。依据上述认定,天明公司主张正坤公司负担律师费8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正坤公司主张天明公司负担律师费8万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正坤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69 744.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正坤工贸有限公司滞纳金(以货款169 744.5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正坤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正坤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3749元、案件受理费51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9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正坤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37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负担25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