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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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094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发生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类轴套等。截止今日共产生77094元。2020年4月,原告已经履行完全部发货义务,被告未支付款项,致起讼争。

立案后,原告表示,本案合同暂时无法提供,但合同约定本案由“买方住所地法院”即被告所在地海盐县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所述,双方约定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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